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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自我约束,也要理顺权力错位

来源:南方日报
2011年02月22日15:30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了《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规定强调,禁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和已退休人员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转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说情打招呼。这一规定,无异于健全了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的“全程留痕”制度。

  法院的司法腐败或者办案中的徇私不公,除了自身因素外,还存在另外两个重要的外部因素:一是来自地方党政领导的干涉,二是来自法院内部的领导或者同事的说情打招呼。显然,对于前一因素人们早已认知,着墨较多,典型案例的发生也更容易被人们牢记;但后一因素的影响则因为行为隐蔽、牵扯了更多内部元素,外界往往不甚明了内情。然而,随着内部人员牵线搭桥、请托说情的事情越来越频繁,法院的司法环境日趋复杂,这种内部干扰对于司法公正的破坏已经到了不得不正视的地步。此次出台这一规定,正是为了加强对法院内部人员的自我约束,也为一些确实具有法律信仰的司法人员提供了有力后盾。

  然而,如果只靠自我约束,显然力量是微薄的。现实中有太多的压力、无奈或诱惑,恐怕不是道义上乃至道德上的自我制约所能抵抗的。当办案人员面临来自院领导和上级法院的工作人员打招呼时,是否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拿字据来”?当办案人员不得不选择得罪领导、人情或者法律时,他又是否会毫不犹豫地忠诚于法律?事实上,很多时候他们只能选择忠于自己的利益,因为他们的关系、位子、票子和帽子,甚至命运都被紧紧攥在这些人手里,总有你不得不低头的时候,区别不过是高贵点儿的就被迫同流合污,低劣点儿的干脆当街叫卖法律。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上、下审级法院之间本应当是一种审判监督关系。但在现实中,上、下审级法院之间的关系也被简化为一种行政式上下级关系,上级法院的法官可以在下级法院法官审判案件时,作出批示、指示,甚至提前介入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而下级法院的法官基于上下级关系,也只能接受、服从。同样,同级法院中将法官分为三六九等,确立法院内部等级秩序的官阶、等级制度的做法,也让法官审判的独立性受到严重掣肘。

  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官的一个普遍信仰是,除了法律,我没有别的上司,我只服从法律的召唤,而不屈从于任何人的意志。你是上级审法官,仅仅因为你在上级审法院工作,并不代表你就是我的上级,可以在我审理案件时颐指气使;你可能收入比我高、待遇比我好,但那并不意味着你就在权力结构上比我高几个等级,拥有在业务上发号施令的权利。在德国纪律法院曾有这样一个判例:一个法院的院长擅自修改了一位法官所作的判决理由(只是判决理由,而非判决本身),因为他认为该判决需要修改。结果,纪律法院的意见是:院长的行为违法,因为他损害了法官的独立性。在我国,这种“明目张胆”更改判决书的行为极其罕见,但种种鬼鬼祟祟的干预与干扰却在各个环节如幽灵般出没,让人防不胜防。在这种意义上,规定“全程留痕”是否一厢情愿?是否有人笨到会为自己的偷鸡摸狗行为留下任何蛛丝马迹?

  从根本上说,我国司法改革能否获得成功,取决于我们在进行制度的改造与重构时能否充分尊重司法权运作的客观规律,是否按照司法权本身的运作规律来重新配置司法权,彻底改变司法行政化的色彩。而目前我们一些司法制度的不公正,司法环境的不尽如人意,也正是源于司法权配置的错位。

  

(责任编辑:王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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