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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转持办法留白让人钻了空子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作者:周明浩
2011年02月23日03:56

  社会养老金存在巨大缺口是长期困扰我国社会的大问题。据最新报道,上海社保每年亏空超百亿元,全国养老金缺口达1.3万亿元。为了缓解这一难题,中央尝试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2009年6月,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颁布了《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开辟了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一个新渠道。这个《实施办法》施行一年半来,已为社会保障基金积累了相当可观的一笔财富。但是,这个《实施办法》在施行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比如,如何准确执行《实施办法》的第九条。

  《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由该类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按其持股比例乘以该类国有股东应转持的权益额,履行转持义务。具体方式包括:在取得国有股东各出资人或各股东一致意见后,直接转持国有股,并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对非国有出资人给予相应补偿;或者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以分红或自有资金一次或分次上缴中央金库。依据这条规定,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可以采用直接转持或上缴资金两种方式履行转持义务。从施行一年多来的实践看,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绝大多数以上缴资金的方式履行转持义务。这一方式避免了直接转持所必须经过的与非国有出资人的复杂博弈,有其操作简单的一面。但是《实时办法》第九条并没有规定上缴资金所对应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计价依据,目前一般的做法是以上市公司股票的发行价作为计价依据。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如果上市公司的股票价值高于其发行价,那么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以发行价格为计价依据采用上缴资金的方式履行转持义务就没有贯彻足额履行的原则,或多或少就损害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权益。

  再比如,国有股东在上市公司上市前转让股份,以规避履行转持义务。据光正钢结构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所述,2009年9月,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通过乌鲁木齐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交易转让其所持有的光正钢构的全部股份。新疆德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新疆顺德投资有限公司分别以每股3元的价格购买了171.10万股和100万股。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持的是国有法人股,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顺利上市,就应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但它在上市公司上市前夕却将股份转让了。当然,转让方可以说出许多理由来,保荐机构和上市公司律师也可拿出众多文件来为其辩护。然而,面对上市公司每股15.18元的发行价和30多元的交易价格,在上市前夕以3元价格转让,很难说是正常现象。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以为可以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首先,针对《实施办法》第九条中上缴资金所对应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计价依据,采取足额、及时的原则,明确以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价格或对应股份解禁后三个月内的平均价格中较高者为准。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在上缴资金时,可以先按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价格来计算上缴金额,待对应股份解禁三个月后按实计算上缴金额,再确定是否需要补交。为此,地方国资委当为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履行二次上缴资金义务提供担保。

  其次,对于国有股东为规避履行转持义务而在上市公司上市前转让股份的行为,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指定专人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审查相关材料,发现问题,应及时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处理。若保荐机构和上市公司律师没有发现或视而不见的,相关部门可以考虑看中止或取消其证券业务资格。

  社保资金是全国人民的养命钱,不能容忍任何人或任何机构在这上面钻空子、打主意。执行好《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是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容不得丝毫马虎。

  (作者单位:上海纵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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