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财经中心 > 国内财经 > 宏观经济 > 2011年两会经济报道 > 2011全国两会经济报道最新消息

信托“类证券化”亟待破局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2011年03月09日05:51

  3月7日,全国政协委员、银监会主席助理阎庆民向记者透露,全国信托登记中心有望很快得到国务院的批复在上海设立,目前正在征求有关部委的意见。

  这意味着“空头”已久的信托登记制度即将真正兑现。

  不过,在问及有关信托交易平台方案的进展情况时,阎庆民表

示尚不清楚。同日,北金所董事长熊焰也向记者表示,目前没有最新来自监管层的消息。

  事实上,关于构建全国性的信托产品发行与交易平台的呼声由来已久。去年12月,由中诚信托、北京国际信托、上海国际信托、华润深国投信托、大连华信信托、中国工商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下称“北金所”)共九家机构联合组成课题组,研究完成了《信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研究报告》并上交监管部门,其中草拟了“在特定市场进行信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的相关管理办法和业务规则”。

  国内一信托公司老总对记者表示,渠道的制约某种程度上遏止了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建立全国性的信托发行和交易平台,将有效解决我国信托业长期以来存在的渠道困境。“既有助于信托业的规范化发展,同时也能健全规范信托业信息披露和监管”。

  渠道困境谋变

  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我国信托业资产规模已达到30404.55亿元。而与如此庞大的体量不相称的是,信托公司的渠道困局一直未解。

  前述信托公司老总告诉记者,目前我国信托产品的发行,主要依靠客户群直销,以及银行、第三方理财机构的代销。监管部门对信托营销有诸多限制,信托产品也缺乏足够的流动性。“监管部门不允许信托做广告、开设分支机构,信托的发行渠道较窄。”

  有业内人士指出,囿于营销渠道的匮乏,信托产品的发行严重依赖银行,进而在银信合作中,信托更成了银行规避监管的“通道”,银信合作类产品被业内称为“通道类”产品。

  数据显示,2009年9月末,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规模尚不足6000亿元。而到2010年6月,已达到约2.8万亿元的规模,其中单月新增规模最高时逾5000亿元。

  2010年7月,银监会紧急叫停银信合作业务,并下发规范文件。今年1月,银监会再次发文对银信合作业务做出进一步规范,要求商业银行在2011年按照每季度不低于25%的降幅制定具体转表计划,同时要求信托公司对银信合作信托贷款按照10.5%的比例计算风险资本。银监会叫停银信合作业务,加上配套《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的净资本和风险资本计算表的下发,给信托公司带上净资本“紧箍咒”,封住了银行通过银信合作业务进行变相贷款的通道,同时也封堵了信托公司的一个重要业务渠道。

  前述信托公司老总表示,渠道的制约某种程度上遏止了信托业的发展,银信合作也是信托公司的无奈之举,“目前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的监管相对较严,但并不是很清晰。建立全国性的信托发行和交易平台,既有助于信托业的规范化发展,同时也能健全规范信托业信息披露和监管。”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认为,建立一个规范的、专门用来发行、买卖和转让信托产品的全国性信托交易所,其实也就是实现信托产品的“类证券化”。

  信托“类证券化”,一方面会拓宽信托产品的辐射面和发行范围,吸引一些大资金、机构投资者参与进来,另一方面能保证信托产品的收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事实上,此前九家机构联合完成的研究报告和业务方案中提议,信托发行交易平台选择现有符合条件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作为信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的特定市场,同时监管部门则相应出台信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的管理办法。

  信托产品流通的本质是信托受益权转让。邢成表示,如果要实现信托产品大规模在交易所发行和交易,还需要信托产品更加规范,实现“标准化”。“这样就可以对其进行估值。而个性化的产品,不太适合。”

  参与上述方案的人士透露,建立信托产品流通市场需要将信托受益权进行标准化处理,将信托受益权在登记结算机构进行集中登记、托管,使其获取电子化的权利载体。信托公司通过特定市场,采用电子化手段,以私募的方式向合格投资人推介信托计划、发行信托凭证。

  同时,信托凭证发行与交易市场应该是全国性的、专业化的市场,由银监会批准成立,接受银监会的监督。特定市场应该实行会员制。信托公司需履行注册登记手续,进入特定市场发行与交易的信托凭证由特定市场组织信托凭证审核委员会审核是否接受其进场发行或交易。

  前述人士指出,鉴于特定市场已经采取了合格投资人、合格信托公司和合格信托产品制度,并提出了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建议在特定市场合格自然人投资者与合格机构投资者之间允许信托凭证自由流通,拆分后的信托凭证可以向自然人投资者转让,取消对合格自然人投资者人数的限制。

  业界存疑

  虽然方案已经上交监管部门,不过信托交易平台的具体成立尚未有明确时间表,最终方案也尚未敲定。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产权交易所率先搞起了“试验田”。记者了解到,北京、天津等地的产权交易所均已推出了信托转让业务。

  据一北金所人士介绍,北金所已经有一些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挂牌,但目前还处于试行阶段,主要是已发行信托计划的收益权转让业务。

  记者获悉,目前产权交易所的角色仍只是充当信息平台,进行信息披露,实现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对接。至于具体的信托合同和受益权等法律关系的变更,还要到信托公司完成。除了北金所,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等也推出了信托转让项目,其扮演的同样是“简单中介”。

  业内人士指出,产权交易拥有强大的信息平台功能,通过产权交易所,信托公司可以便捷、低成本地了解政策、掌握信息、捕捉项目、营销和转让产品、处分抵(质)押资产,这对其拓展业务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前述信托公司老总表示,依托产权交易所的平台和客户资源,信托公司可以对接大量的高净值客户。

  他认为,目前仅仅是地方的产权交易所自己推出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意义并不大,需要监管部门来推动,建立统一的平台。“这样,既可以拓宽信托产品的发行渠道,也使发行和管理更加规范,吸引大量机构投资者进场。”

  此前九家机构上交的建议方案显示,符合条件的银行、全国社保资金、保险公司等机构充当信托凭证交易的做市商,从而银行理财资金、社保资金、公益基金、保险资金进入市场参与投资信托凭证。

  业内人士指出,建立统一的信托发行和交易平台,实现信托产品的流通转让,信托登记是无法回避的前提。“只有明确了信托财产的产权关系,才能真正实现信托流转交易。”

  依据《信托法》的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信托财产的确认一定要进行信托登记,但是这一块国内一直是缺失的”,邢成表示,建立全国性信托登记中心,才符合信托法对信托财产地位的规范。

  他认为,建立信托的登记制度,在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信托财产的完整性以及发挥信托破产隔离和风险隔离功能等方面,都会发挥巨大的作用。

  3月7日,阎庆民向记者透露,全国信托登记中心的方案目前正在征求有关部委的意见,有望很快得到国务院的批复,并在上海设立。

  万事俱备,只欠东风。

  事实上,早在2006年6月,上海浦东新区就成立了国内首家信托登记中心——上海信托登记中心,但一直只是地区性平台。上海市委常委、副市长屠光绍此前在一次论坛表示,上海考虑建立全国信托登记中心,进一步加快建立信托资产交易和转让市场。在去年末的中国信托业峰会上,屠光绍再次表示,上海正积极向银监会争取,在上海建立全国信托信息登记中心,并得到银监会的支持。

  邢成认为,“对于建立全国性的信托登记中心,监管部门乐观其成。”

  根据银监会网站的资料显示,目前国内共有63家信托公司,不过,据上海信托登记中心网站显示,目前在该登记中心登记的信托公司只有39家。

  (实习记者李维对此文亦有贡献)

(责任编辑:谢伟)
  • 分享到: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股票行情行情中心|港股实时行情

  • A股
  • B股
  • 基金
  • 港股
  • 美股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财经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