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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证券前高管涉贪千万判死缓

来源:新华网
2011年03月09日09:29
  介绍国债托管业务,指使他人收“中介费”骗取公款1169万

  介绍1.5亿国债托管业务后,从中收取“中介费”骗取公款1100余万元,昨日,银河证券前高管王长林被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指使他人假冒“中间人”

  现年48岁的王长林曾担任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资金总部总经理。后来银河证券改组,他也被提升为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直至案发。

  据法院查明,在2002年1月至2004年4月,王长林担任银河证券高管期间,指使于水(王长林妻弟,尚未归案)、林跃辉(另案处理)冒充中间人,以收取中介费的名义,骗取公款人民币1169万余元。

  对于这一行为,王长林自从案发后一直否认,一审宣判后未获知其是否会上诉。

  骗巨额公款已构成贪污罪

  据王长林的前部下丁某称,2001年下半年,她爱人节鹏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上班,该中心有一笔1.5亿元的国债,希望找到可靠的证券公司托管,于是王长林向其引荐了上海复兴东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杨某。

  而据杨某称,王长林找到他,提出因为介绍了业务,所以要收取一定比例的中介费,此后他便将现金分批支付给王长林所指的“中间人” 林跃辉。

  但据林跃辉称,自己并不认识王长林,只是因为在天津做生意的缘故认识了王长林的妻弟于水,于水经常让他帮忙去上海找杨某领取大笔现金。

  目前,于水在逃尚未归案,而在案发前由于银河证券内部开始调查,林跃辉已归还275万中介费,并签订还款协议。

  一中院审理认为,王长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巨额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记者张媛 通讯员李佳)

  作者:张媛 李佳 (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盛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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