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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公布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

来源:《证券时报》
2011年03月10日09:55

  昨日,工信部在公告《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中明确规定,新建生产企业的氟化氢总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新建氟化氢生产装置单套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万吨/年。现有氟化氢生产企业应通过改造,在2013年年底前达到节能降耗与资源综合利用方面要求,通过改造达不到的,要按期停产或退出。

  准入条件指出,新建、改扩建氟化氢生产装置应当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选用节能、环保、安全的设备,主要工段、关键设备应当实现在线控制和远程视频监控,整个生产线应当建立综合控制性能先进的DCS等在线远程自控系统。

  准入条件还明确,新建、改扩建氟化氢生产装置应当同时配套建设含氟粉尘收集利用系统、含氟污水治理系统和含氟渣料资源化系统;禁止以萤石为原料,采用水直接吸收工艺新建、扩建氢氟酸生产装置。

  在节能降耗与资源综合利用方面,准入条件指出,新建、改扩建的氟化氢生产装置,经连续72小时生产考核,每吨氟化氢产品萤石消耗不得高于2.25吨、综合水耗不得高于1吨、年均综合能耗不得超过450千克标煤。

  准入条件明确,氟化氢生产企业应当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能源梯次利用和萤石、含氟石膏渣等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氟石膏渣硫酸钙含量不得低于90%、氟化钙含量不得超过2%、硫酸含量不得超过0.5%,年综合利用率必须在90%以上;新建、改扩建的氟化氢生产装置,水循环利用率不得低于95%。

  

(责任编辑:王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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