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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督促银行按原定利率放款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2011年03月14日07:53

  针对房贷利率反价事件,上周四,银监会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2011年1月26日前受理的个人房贷,按原有差别房地产贷款政策执行贷款。此外,广东银监局日前也出台八点意见,解决房贷纠纷问题。

  另外,对

于本报曾报道的广州不少业主遭遇包括华夏银行、广州农商行等多家银行房贷利率反价事件(详见2月28日D16),日前,广州农商行也作出回应,称目前大部分客户已按优惠利率取得贷款。

  2011年1月26日前房贷按原政策执行

  银监会《通知》中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已与借款人签订不可撤销的书面合同,且该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必须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个人住房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已受理并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且在个人住房贷款合同面签过程中,借款人已单方在贷款合同上签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确认贷款合同没有法律瑕疵、收益能够覆盖风险、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原则上应继续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执行。此外,2011年1月26日前受理的个人房贷,按原有差别房地产贷款政策执行贷款。

  不得无限期推迟放贷

  广东银监局日前也出台八点意见,解决房贷纠纷问题。据了解,3月8日,广东银监局召开全辖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房贷纠纷专题会议,要求银行按照中央和地方房贷政策及银监会监管规定将全部投诉件逐案妥善处理,确保每笔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依法合规。

  其中指出,银行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区分首套房贷与二套及以上房贷,统筹安排信贷规模,不得以“价高者得”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此外,银行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房贷客户进行分类,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并安排专人主动联系客户,“一对一”与客户进行沟通协调,妥善解决与客户的房贷纠纷。银行与客户已按政策就贷款优惠利率的执行标准签订了书面合同或承诺函,且该合同或承诺函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银行必须按合同或承诺函的约定条款坚决执行。

  另外,银行要灵活调度资金,按照审批时间顺序,优先满足首套住房贷款需求,并在本行官方网站按签约时间顺序向社会公众公布首套房贷款发放的时间表,“不得无限期推迟贷款发放时间”。

  广州农商行已发放优惠利率房贷2.36亿

  记者日前从广州农商行获悉,3月份以来,该行已致电联系客户830多户,提醒客户尽快提交放款资料以便放款。在放款资金安排上,该行集中资金优先用于个人住房贷款的投放。对符合放款条件的,广州农商行一般在2天左右可完成放款手续。3月3日~9日,广州农商银行共投放折扣优惠利率住房贷款2.36亿元,约占当前该行此类贷款的52%,大部分客户已按优惠利率取得贷款。广州农商银行提醒部分未放款的客户,尽快提供相关放款资料以备放款。

  广州农商行办公室有关人士透露,银行已制定分类实施标准。第一,对借贷双方已经签署合同的,按照原合同约定的利率给予放款。第二,对已出具同贷书且同贷书上明确利率的,按照同贷书列明的利率给予放款。第三,对贷款已经完成审批手续,且在放款申请时贷款已经进入实际操作环节的(例如,买卖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等),可以按照贷款审批意见明确的利率给予放款。此外,在放款规模的安排上优先确保个人住房贷款的投放,近期集中资金主要用于房贷业务。

(责任编辑: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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