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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约束 消费者才免受欺负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2011年03月18日05:30

   今年“3·15”之前传出一个好消息: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刘平均表示,汽车管理召回条例正在加紧立法工作,有望于年内出台。

  近年来,丰田汽车召回中的“同病不同治”“同损不同赔”一次次刺痛中国消费者。丰田对中国车主区别以待,更多的是基于我国现行汽车召回制度“强制认证,自觉召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如果企业拒绝召回,对其处罚的最高限额仅为3万元。反观美国,2010年美国对汽车企业开出的罚单中,最高一笔罚金高达1800万美元。

  所以,不管是自主品牌汽车企业缺乏召回意识,还是丰田等国外汽车巨头对中国消费者区别以待,根本问题在于我国现行汽车召回制度软弱无力。从1984年德国大众到中国合资一直到2004年,我国汽车召回制度一直处于空白状态。之后虽然勉强建立了汽车召回制度,但却过于照顾汽车厂商的利益而忽视消费者的权益。

  中国企业对待消费者权益需要“转型升级”。而要企业做到这一点,必须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予以约束,唯法律有尊严,消费者才能免受欺负。  

(责任编辑:姜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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