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于18日收到合肥中院寄来的《开庭通知》,其所代理的上海股民倪某诉
中弘地产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该案于上周立案,诉讼金额7.9万余元、涉股3000股。如果还有中弘地产投资者也因虚假陈述而受损,也可参与起诉索赔。
中弘地产股份有
限公司原名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苑集团,代码000979。2010年4月6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科苑集团的虚假陈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因科苑集团虚假陈述行为被曝光,科苑集团股价从上市日收盘价16.55元/股的高点,下跌至虚假陈述揭露日收盘价1.99元/股的低点,投资者损失惨重。
宋一欣表示,科苑集团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虽然科苑集团之后进行了重组、变更了实际控制人并变更公司名称,但这不影响中弘地产作为科苑集团合法的公司承继者,对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司法解释的若干规定,确定2000年6月16日被告股票上市日至2005年4月29日被告刊登《关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之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虚假陈述揭露日则为2005年4月29日。
故符合起诉条件的中弘地产投资者为:2005年4月29日前曾买卖过、并至2005年4月29日仍持有过科苑集团股票且之后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张瑜向广大权益受损的中弘地产(原科苑集团)投资者,征集中弘地产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诉讼委托代理。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021-61204525,联系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66号9C(200031)。电邮:songyixin0214@hotmail.com。
作者:陈春林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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