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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中立:绿大地涉假给我们什么警示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尹中立
2011年03月29日02:59

  近日,绿大地的一则公告让困扰投资者多时的疑问终于揭晓,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何学葵因为涉嫌欺诈发行股票而被捕。绿大地复牌后跌停,该公司的股价已经从去年底的40元左右跌到3月28日的20.17元,股价跌去50%多,投资者损失惨重。笔者认为,投资者在承担巨大损失的同

时,还应该从此事汲取更多的教训,否则,将会遭到市场更多的惩罚。

  农业上市公司为何频造假

  2000年至2001年,A股市场里发生了数起欺诈案件,最著名的要数银广夏、康达尔和蓝田股份,而这3个公司都属于农业类上市公司。巧合的是,绿大地同样是农业类上市公司。在笔者看来,这绝不是巧合那么简单,其中有着必然性。

  按照行业划分,狭义的农业类公司专指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公司。它们的共同特点是以土地作为基本的生产要素,而土地是有限的,这决定了农业类公司的扩张必然面对土地资源的约束,无法像工业企业一样实现公司规模的高速扩张。但股市投资者希望公司能够高速扩张,这是资本的天性,如果一个公司无法实现扩张,这个公司就不受市场欢迎,股价的估值必将受到很大的影响。这是农业类公司进入股市的第一个障碍。为了突破这个局限,银广夏和蓝田的管理者分别想到了沙漠和湖面,银广夏的故事是想在广袤的沙漠里做文章,而蓝田的董事长从广阔的洪湖水里得到启示,沙漠与湖面都可以突破传统的土地资源约束。事实表明,如此大胆的想象受到了投资者广泛的认同,银广夏和蓝田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成为农业产业化的 “典范”、“龙头”,银广夏的股价在出事前的5年里涨了7倍多,是2000年前市场里最著名的牛股之一。

  其实,只需要有一点农业经济常识,就不会被这样的谎言所蒙骗。假如沙漠地能淘金的话,为什么自古以来人们却远离沙漠?以色列的经验表明,沙漠里可以从事农业生产,但需要国家的巨额投入,沙漠里搞农业是不可能获得暴利的。同样,在湖面、海面从事水产养殖也不可能获得暴利,因为它需要很多资本的投入和人工的投入。

  第二个难以回避的问题是,单位重量的农产品市场价值有限,一公顷土地或水面只能生产有限的农产品,而单位农产品的价格又很有限,一块芯片或一台机器的价值可以是几千元、几万元甚至更多,但一公斤农产品可能只值几块钱。这决定了农业类上市公司的销售收入绝对量、增长速度等都是非常有限的。当然,名贵中药材的价格昂贵,海参、甲鱼等也价格不菲,银广夏编造的故事就是生产中药材,而蓝田的故事是在洪湖里养殖甲鱼。名贵中药材之所以“贵”,是因为稀少,它的生长需要特殊的自然条件,因此,能够大规模地种植或养殖的东西一定不会是昂贵的。

  以上两个天然的缺陷,决定了从事种植业与养殖业的公司无法满足资本市场的要求(业绩快速扩张),造假成为它们迎合投资者需要的唯一选择。当然,农业类公司造假还有独到的条件,农产品的交易很多是零散的现金交易,这给做假账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当年在查处蓝田公司时,如何确认其财务数据造假,有关部门的确是费了一番周折的。

  正因为农业类公司的上述特点,从事种植业或养殖业的上市公司要么造假账迎合市场需要,要么逐渐退出资本市场。最早退市的粤金曼就是从事鳗鱼养殖的公司;除了上述提及的银广夏、蓝田股份外,已经退出或即将退出市场(有些是进行了资产重组)的还有草原兴发、金果实业、赣南果业、洞庭水殖、中农资源等;去年在市场里绯闻缠身的九发股份,也是一家地地道道的农业类上市公司。

  自从有现代工业以来,农业的产业竞争地位就逐渐走下坡路,在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种植业和养殖业一般都依靠国家的财政补贴才能维持其再生产的运行,从事农业生产的公司绝不可能存在暴利。我国政府对农业的补贴力度也越来越大,如果因此而将农业类上市公司视作一个非常具有潜力的板块就大错特错了,除了出事的绿大地外,股票市场还有类似银广夏的传奇故事在流传,投资者需要高度警惕。

  中介机构难辞其咎

  尽管市场已经多次提醒投资者农业类上市公司的风险,但却有人把农业类上市公司作为一个概念来炒作,这其中有市场中介机构误导或不作为的因素。

  从资本市场的制度设计看,让会计师、律师、投资银行家参与股票发行的目的,是希望这些专业人士能够通过其专业知识甄别公司的好坏,将真正优秀的公司输送到市场中来。一家公司的上市需要准备数月乃至数年,中介机构的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将公司的家底搞清楚,但事实却是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串通起来蒙骗监管者及投资者。问题出在犯罪的成本与收益不对称:与上市公司串通可以获得很多好处 (不仅有中介费用的提成,而且可能获得巨额贿赂),有些中介机构的人员在公司上市后干脆进入公司做高管,而万一东窗事发,处罚却十分有限。显然,犯罪的成本小而受益大。

  这里需要重点强调的是保荐代表人。监管机构设立保荐代表人角色的初衷,是让责任能落实到个人头上,但实际结果却是另外一番景象:起先,保荐代表人享受着极高的工资待遇,但不参与具体的工作过程,保荐代表人是名副其实的“签字人”。随后,监管部门强调保荐代表人一定要参与整个工作过程,但大多数保荐代表人的业务能力有限,工作经验有限。这与保荐代表人的产生机制有直接关系,现行的保荐代表人需要经过严格的考试,对实践经验的考核相对疏忽,使年轻但工作经验不足的人容易通过此类考试,而经验丰富的人反而不能通过此类考试,最终使部分签字的保荐代表人无法行使其责任。

  如果说会计师和律师还需要对其错误的行为负责的话,那么还有一类中介机构却可以对其错误行为不负任何责任——证券公司的研究机构。无论是之前的银广夏,还是现在的绿大地,在出事之前都曾经被很多证券公司的行业分析师出报告推荐,著名的大公司的研究人员几乎都涉足其中,投资者只需到网上一查便知。之前笔者对农业类上市公司特点的分析都属于常识性的问题,一般投资者难以判断上市公司发布的信息的真伪,但作为专业的研究人员是很容易鉴别上市公司的欺诈行为的,如果明知上市公司造假却还写推荐报告的话,分析师的行为应该受到惩罚,但现行的法律还缺乏相应的处罚措施。

  解决中介机构的诚信问题,除了需要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之外,还要在监管体制上做重大改革。我国现行的上市公司监管主要是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市公司发展迅速,而监管部门的人员数量受到很多限制,这样的监管体制效率会越来越低。应该创造条件使投资者成为监督上市公司的主要力量,要让中小投资者有足够的手段和渠道去维护自己的权利,现在散户投资者维权的成本太高,要吸收国外资本市场的监管经验,引进集体诉讼制度,让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不敢违规。

  总之,绿大地一事绝非个案,其反映的很多问题与现象在股票市场带有相当的普遍性。

(责任编辑: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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