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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太保车险拒给车主选择权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崔启斌
2011年04月06日07:51

  商报讯(记者 崔启斌)车损险对旧车承保时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保险公司责任上限),而实际发生全损时则以车辆折旧价值来限额赔付。这一“高保低赔”现象近日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事实上,投保人买车损险有多种选择方式,然而记者追踪报道时发现,人保、太保车险却虚设车主的选择权,仅以新车购置价来确定保险金额。

  以王先生的一辆私家车为例,新车购置价为12万元,在三年后折旧为8万元,但三年后投保时仍以12万元为保险金额收取相关保费,在发生全损时却以8万元的实际价值为赔付上限。这一“高保低赔”被市场指为霸王条款。对于此类质疑,保监会相关人士解释,新车购置价并非确定保险金额的惟一方式,投保人还可以车辆的折旧价值或与保险公司协商来确定保险金额并收取保费。不过,这一尊重车主选择权的定价方式却在执行过程中走了样。

  记者从人保、平安、太保多家险企了解到,车损险相关条款都不约而同标明投保人可选择上述多种方式确定保险金额,但人保、太保电话车险工作人员却明确表示,只能以新车购置价来确定保险金额,并解释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是以新配件进行置换的,而对车辆发生全损时以车辆折旧价值赔付的理由却避而不谈。

  记者从一位车险负责人处了解到,不论新车还是旧车,以新车购置价投保已成为行业的潜规则,这一潜规则被多数车主质疑为险企多收保费从中获利的手段之一。

  针对拒绝给车主选择权的问题,太保车险资深人士坦言,以折旧价值承保在车辆部分受损理赔时更容易引起纠纷,这是多数公司以新车购置价计算保险金额的主要原因。平安车险相关人士进一步解释,公司同意以折旧或协商价格为保险金额进行承保,如果车辆全损时赔付方式较为合理,但是,如果车辆部分损失时的赔款将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被保险人并不能获得“足额”赔付。

  “以车辆折旧价值或协商价格投保,对于部分受损的车辆将有失公平,这部分赔案在整个车损险赔案中占绝大部分。”车险理赔人员如是表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数据也显示,去年车损险对部分受损车辆赔案占比高达99.914%。

  “保险销售人员不能对车损险承保方式详细解释,很容易让人误解。”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庹国柱分析,保险公司拒绝车主选择其他投保方式,应该说明其中的理由,如果车主觉得在理,想必会支持保险公司的主张,但最终的选择权应该归还车主,拒绝给车主选择权表明险企的服务意识仍有待提高。

  记者手记

  承保方式亟待规范

  崔启斌

  最常用的以新车购置价确定车损险保险金额的方式并非两全其美,在保障绝大部分车主的利益时,对于极少车辆全损的车主显然有失公平。如何寻求二者兼顾的承保方式成为大家关心的问题。

  目前,保监会正在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将于今年9月底前推动全行业完成商业车险产品、承保理赔流程等制度方案的调整完善工作。保险分析师指出,险企承保需要精细化发展,这对费率精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这有助于改善行业车险定价、定损、理赔等方式并提升保险公司的服务理念。

  在近日召开的关于完善商业车险制度的座谈会上,多位保险专家还建议,在商业车险中引入外资险企,这样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关于商业车险的承保经营方式,同时也可通过竞争来提升国内商业车险的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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