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于一笔2.8亿的旧账,陕西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陕西农信社)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以下简称陕西建行)纷争不已,11年间诉讼不断。作为该事件主要当事人的陕西农信社,以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向西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希冀能通过警方的介入
打开索债“缺口”。3月31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西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人士处了解到,该案件侦查将近两年时间,目前已取得了相关证据,不日或可结案。
记者就上述问题,欲采访陕西建行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许海燕,她表示陕西建行正等候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其不太方便接受采访。与此同时,该行办公室一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也以相同的理由拒绝了记者提出的采访要求。
2.8亿元旧账
据了解,陕西建行与陕西农信社的债务纠纷,主要源自1999年至2000年间,陕西农信社下属的6家联社与开封市信托投资公司西安证券交易营业部(以下简称开信西安营业部)产生的数笔代理国债投资交易。
“(上世纪)90年代末,农村信用联社还没有面向企业大规模放贷,对外信贷规模也比较小,一般就是两三万而已。那个时间段是‘有钱花不出去’,各家分社都在考虑如何增加收益。”陕西农信社雁塔联社原营业部主任王丽回忆道。
正当王丽愁闷该如何“花钱”的时候,时任开信西安营业部总经理的穆飞就登门拜访来了。“穆飞来了以后,他说知道我们联社账面上的余钱比较多,他们那里也可以进行国债投资,不如将钱交给他们来运作。”王丽说。此次的交谈尤为顺畅,之后不久,双方签署了《委托投资国债协议》,并约定了9%的年投资回报率。
据王丽回忆,起初开信西安营业部还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收益,亦偿还了部分本金。但愈往后就逐渐没了消息,别说收益,连本金都开始不还了。
与雁塔联社有着相同遭遇的还有莲湖、未央、长安、蓝田、周至等5家联社。陕西农信社下属6家联社先后向开信西安营业部提供资金共计约2亿元。“协议到期后,开信西安营业部只返还了部分本金,至今仍有1.22亿元本金尚未归还,如果再加上利息(按同期银行利息计算)共计为2.8亿元。”陕西农信社风险管理部副部长张镐说。
据了解,上述开信西安营业部由中国建行西安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西安分行)于1994年开办,原名为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信托投资公司小寨证券营业部。该营业部后于1996年11月6日,由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分行城中支行(其前身为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建行城中支行)转让给了开封市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开封信托)。
对陕西建行的此次转让,陕西农信社代理律师赵振凯有着不同的看法。他告诉记者,“陕西建行与开封信托签订转让合同时,还签有一份补充协议,开封信托只是该营业部名义上的所有人,陕西建行才是实际控制人。开封信托破产清算不存在了,我们自然要向该证券营业部的实际控制人——陕西省建行主张债务。”
一审农信社败诉
索要债务无果后,陕西农信社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陕西建行,要求其对开信西安营业部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由于原告(陕西农信社)提供的相关书证均为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被告(陕西建行)亦不予认可,故从证据规则角度难以确认其真实性,要求陕西建行替开信西安营业部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了解,陕西农信社已向陕西省高院上诉,正在等候裁决。
经历了一审败诉后,陕西农信社还向西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举报陕西建行涉嫌合同诈骗。
对陕西建行涉嫌合同诈骗的理由,赵振凯认为,陕西农信社下属6家联社按协议约定将2.295亿元注入开信西安营业部指定的账户上。农信社款项到账后,该营业部并未按协议约定投资国债,而是将该笔资金用于购买股票、企业债券、还款等其他用途。
根据律师取证,截至2000年,开信西安营业部归还陕西农信社6家联社共计1.26亿元;购买海南赛格公司的企业债券用了800万元;海南赛格公司派驻营业部的负责人方家银借款800万元,由营业部于2000年4月13日打入海南赛格湖北证券营业部的账户;另外尚有4500万元目前去向不明。
“本案中,建行下属的该营业部先是与陕西农信社各个联社签订较小额度的委托投资协议,在期满后全额归还本金及利息,使得农信社6家联社对其产生信赖,从而诱骗其继续签订和履行委托投资国债协议,而后却拒不归还投资款及约定利息,这明显属于合同诈骗。”赵振凯认为。
据了解,该案正在进一步的侦破中,西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已经传唤了诸多涉案人士。“这个案子,省上领导也很重视,要求我们定期汇报案件进展,压力不小。如果不出意外的话,近期应该就能结案了。”西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人士表示。
据知情人士透露,陕西省政府某主要领导获悉此事后,两次作出相关批示,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破此案,并适时曝光。而陕西省公安厅也下发通知,要求西安市公安局继续做好案件查办工作,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
偿债主体是不是建行?
事实上,这起2.8亿元的债务纠纷的核心在于开信西安营业部的实际控制方是谁?
赵振凯认为,陕西建行应当履行其与开封信托签署的《补充协议》中建行承担债务的规定。他说,“《补充协议》完全能够证明,陕西建行是开信西安营业部的实际控制方,其应当履行偿债义务。”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相关渠道取得了上述《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建行城中支行将小寨证券营业部挂靠在开封信托名下,自主经营;开封信托同意挂靠请求,允许小寨证券营业部挂靠,但该营业部的所有权并不转移,营业部形式上为开封信托所属非法人机构,实质上仍归陕西建行所有。
该协议还规定,《转让合同》中规定的有关营业部属于开封信托的全部责任、权力、义务一并由建行城中支行承接,挂靠后的营业部由其全权负责经营管理,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开封信托只负责对营业部的规章制度管理、业务指导和风险监督。
对上述《补充协议》,陕西建行的代理律师贾建伟认为该协议是否有效,目前尚不好判断。他表示,“转让后的开信西安营业部是一个新的主体,其金融许可证、工商手续等都是新申办的,只是在原址上经营。陕西建行完成转让后与该营业部没有任何关联,不应该是偿债主体。”
对此,赵振凯持有不同意见,他认为既然营业部已转让给开封信托,为何陕西建行、开封信托、德恒证券又另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取上述《三方协议》后发现,协议中对开信西安营业部如是表述:“开封信托投资公司西安证券交易营业部是中国证监会批准属于中国建设银行陕西建行所有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证券交易机构”。
上述协议还对开信西安营业部的债务作了陈述,协议第五条规定,在营业部资产清理结束后,原营业部的任何民事行为、负债(包括或有负债)、亏损等均由陕西建行负责处理。
记者拿到了一份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谈话(质证)记录,在该质证记录中,陕西建行的委托代理人李建民认可了《补充协议》和《三方协议》的真实性。其在质证过程中说,“本案有争议的事实是《补充协议》和《三方协议》。实事求是地说,《补充协议》和《三方协议》都是真的,但是我们认为这两份协议对本案没有意义。”
随后,记者联系了陕西建行的代理律师贾建伟,征询其对《三方协议》的看法。贾建伟以未经代理人同意不方便发表看法为由,拒绝了记者采访。
建行被曝曾参与破产清算
赵振凯指出,陕西建行既已转让了开信西安营业部,又该如何解释开封信托进行破产清算时,陕西建行派遣工作人员参与开封信托对开信西安营业部的清算工作。
据王丽回忆,开封市公安局的人来到西安,说开封信托进入了破产清算阶段,要求陕西农信社登记债务,确认信息等。“开封信托公司在清算过程中,将开封当地无论是机构还是个人的债权全部清算完毕,但是对我们这一笔,对方只是叫我们做了债务登记后就没管了。”
“陕西建行和开封信托签订的 《补充协议》说得很清楚,开信西安营业部的债务由陕西建行承担。对这笔债务,开封信托清算组自然是不会承认的。只是那个时间段,我们不知道开封信托和建行有这个《补充协议》,只能向开封信托主张债务。”赵振凯说。
据赵振凯介绍,接待陕西农信社的开封信托清算组人员,一直都是陕西建行的人。“陕西农信社的一工作人员到清算组去,对方要给陕西农信社一个回单,回单上面有签名和电话。有份名单上写的是‘刘鑫’,后来我们调查,这个刘鑫就是当时陕西省建行行长的秘书,其也是开封信托清算组负责西安营业部接待、诉讼方面的主要人员。”他说。
《每日经济新闻》通过相关渠道获得西安市公安局对刘鑫的一份询问笔录,笔录中刘鑫认可了在开封信托清算组工作将近一年时间。据其表述,他是2002年被陕西建行委派到清算组的,与其同去的还有李长生、穆飞、吴文、李勇等4人。
赵振凯认为,假设开信西安营业部是陕西建行转让给了开封信托,那么陕西建行完全没有义务派遣工作人员对开信西安营业部的资产以及债权进行清算。事实上,陕西建行的作为正好相反,不仅对开信西安营业部享有所有权,进行了经营管理,而且委派工作人员对营业部的资产及债权进行清算。
据知情人士透露,陕西建行不仅仅是派遣工作人员进入开封信托清算组工作,其开信西安营业部几个主要负责人的人事关系也一直在陕西建行。“也就是说,建行城中支行与开封信托签订转让协议后,营业部的管理团队依然还是建行的工作人员。”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就陕西农信社的指控联系陕西建行方面,其仍然拒绝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