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对于期货行业的监管与推进力度正在加大。
4月15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下称《规定》),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次《规定》是对2009年以来实行的分类监管制度进行修订,增加了反映期货公司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的评价指标、修改了市场影响力指标、新增了剩余净资本的加分指标等等。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了此次《规定》的具体情况:一是增加了反映期货公司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的评价指标。该指标具体包括“机构客户日均持仓”、“机构客户日均权益”、“机构客户日均权益增长量”等3个指标。
“我们在原来期货公司合规能力的基础上,新增了一个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的评价指标体系。”该负责人指出,“这突出了期货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政策导向。”
再有,本次《规定》还修改了市场影响力指标,将“市场影响力”的表述修改为“市场竞争力”。市场竞争力指标具体包括“日均客户权益总额”、“期货业务收入”、“成本管理能力”、“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5个指标。
此外,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规定》还细化了加分梯度,扩大了加分范围,从而进一步体现公司之间的经营差别。
而分类结果的使用,将会影响到未来监管资源的配置与期货公司的新业务开展。
“比如在新设营业部的限制上,目前来看AB类期货公司,在全国都可以设营业部,C只能在辖区开设,DE类现在就不允许开设了。此外,期货投资咨询办法出台后,期货公司是否符合资格的标准也是以分类监管结果为准。”上述部门负责人指出。
最后,该规定还增加了引导期货公司提高抗风险能力的指标,新增了“剩余净资本”的加分指标,旨在引导期货公司及时补充净资本,提高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上述负责人称,《规定》公布后,中国证监会将据其启动2011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