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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省市跟进排查 定增个税追缴“发酵”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作者:徐明徽
2011年04月20日04:57

  一石激起千层浪。

  记者从多个渠道获悉,随着国税函[2011]89号、国税发[2011]50号文下发,一场针对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参与资本交易的稽查行动全面铺开。其中,近3年产生个人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公司、个人股权参与定增超过50万的交易等已被列入部分省市的重点排查

对象;辽宁、河北、青岛、天津等省市地方税务局,甚至将个人股权参与资本市场各项交易涉及的税收都纳入重点监控。

  本报昨日刊发的《89号文席卷定增市场 巨额税款追缴直指资本大佬》已分析说明,根据国税函[2011]89号、国税发[2011]50号文,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资本大佬们将缴纳数百万至数亿元的税款。

  今年2月,国税总局批复江苏地税局回函(国税函[2011]89号)显示,个人以评估增值的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月15日,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明确肯定了国税函[2011]89号精神,且强调将加强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税源管理,重点监管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进行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行为的涉税事项,防止税款流失。

  “我们已严格按照国税总局的精神展开调查,开始调集本地工商局所有存在股权变更记录的公司资料。近3年产生个人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记录的公司,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且金额超过50万的都是我们的关注重点。”辽宁省地方税局所得税系统官员对记者说。

  此外,由于国税总局已将资本交易项目列为2011年税务专项检查指令性项目,不仅仅是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同样纳入监管范围。这位辽宁官员对记者透露,“准上市公司也是重点监管对象,只要向监管部门提出上市申请,在工商局登记股权变更的,我们都要一一检查。”

  在这一国税函下达之前,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纳税问题一直模糊不清。相关人士表示,各方利益的挣扎也是此类资本交易的纳税一直递延甚至免征的重要原因。随着征税问题的明朗化,几年来享受着免税政策的资本大佬们开始坐立不安起来。

  记者了解到,在辽宁地税局展开稽查之后,已有上市公司高管及财务人员开始积极接触税务部门。目前一些上市公司相关人员与税务部门探讨的问题集中在两点:一是此类交易的时效性问题,二是“哭穷”,申请缓缴税款。

  对于上述两点,这位辽宁官员告诉记者,“由于国税函[2011]89号中涉及的苏宁环球定向增发案例发生在2008年,所以目前辽宁省追溯此类交易暂时以2008年为基准点。”

(责任编辑: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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