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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称个税起征点已考虑家庭负担

来源:财新网 作者:陈璐
2011年04月22日10:02

  按新的个税征收修正案算,即使家庭收入相同,赚钱人数越少的家庭,税收负担越大

  提交全国人大的个人所得税修正法草案拟将起征点(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3000元。对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称,已经考虑了纳税人家庭负担因素,按照每一就业者供养1.93人,测算就业者负担的平均费用支出水平。

  4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此次个税起征点调整仍然采用“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指标进行测算。该项指标既包括基本生活支出,也包括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其他支出;既包括价格上涨因素增加的支出,也包括因生活水平提高而增加的支出。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0年度中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23元/月,按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3人计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2167元/月。2011年按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平均增长10%测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月消费支出约为2384元。

  上述相关负责人指出,草案拟将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3000元/月,既考虑了当前居民消费性支出情况,也考虑了今后几年居民消费性支出的增长情况。

  此前,有专家建议,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从修正后的方案看,仍然无法改变家庭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后)相同,赚钱人数越少的家庭、税收负担越重的现状。

  以三口之家来计算,若夫妻二人工作,人均月收入3000元,此次调整后,不用纳税。但是,若三口之家只有一个人工作,月收入6000元,则此次调整后,还需要上缴225元的税。

  此次修正案在全国实行统一的个税起征点,未采纳根据东中西部收入和消费水平的不同而区别对待的建议。

  对此,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解释,起征点是按照社会平均消费支出情况确定的,总体上反映了全国各类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收入水平。

  部分富裕地区,可能物价指数较高,但居民收入水平也较高,负担能力相对较强,实行统一的减除费用标准,有利于体现税收量能负担原则。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实行统一的减除费用标准,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引导优秀人才向中西部地区流动,避免税源在地区间的非正常转移,有利于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

  这位负责人还说,采用全国统一的减除费用标准,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记者 陈璐)

(责任编辑: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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