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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受托人“空壳化”有望解决

来源:中国资本证券网-证券日报 作者:秦炜 徐宁
2011年04月25日11:27

  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正式执行。

  此次,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对企业年金基金运营相关方作了更严格的规定。明确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同时还明确一个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过,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者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者投资管理人。

  业内人士表示,这或许会给目前业内普遍担忧的受托人“空壳化”问题的解决开一个制度的出口。

  根据企业年金政策法规和信托型金融产品的特征,受托人在企业年金治理结构当中处于核心地位。不过,业内人士表示,在近几年的实际运作当中,受托人的核心地位几乎形同虚设,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纷纷绕开受托人直接追随委托人,甚至出现个别由其他市场角色反过来推荐和指定受托人的“程序倒置”的现象。

  此前,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就曾撰文指出,受托人作为治理主体的缺失以及及其职能的弱化,必将导致长期内对其他市场角色的监控能力严重削弱,给企业年金管理带来极大的资金安全风险,威胁受益人的正当权益。对于整个企业年金行业,受托人职能弱化导致市场无序竞争,动摇了以受托人为核心的信托型年金的治理结构,使市场各个角色陷入恶性无序竞争的状态。

  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是实现企业年金基金保值增值的核心环节。受托人制定企业年金投资策略和政策,决定战略资产配置,对企业年金的绩效来源起着关键性作用。

  据了解,目前,共有12家具有受托人资格的机构,包括信托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和银行。

  资深业内人士闫安表示,目前业内关注点,往往还集中在已有资格的受托人,如银行、保险公司之间打转转,出不来。没有从《信托法》实质层面考量,没有从真正有能力但无受托资格的专业投资机构如基金公司、券商等作为受托参与主体角度来推动。

  闫安认为,目前我国具有年金资格的投资管理人,特别以基金公司为代表,已具备了业内领先和专业的受托投资管理能力。就基金公司受托投资管理而言,投研、筛选证券流程、考核激励机制等都已具备且成体系,监管成熟。相应的产品序列上,有货币基金、网下投新股、二级和一级债基、纯债、只打新股,主动打新股、股票型等完整序列的产品和投研支撑体系。就券商而言,券商资管业务规模扩张迅速,资产管理公司化运营趋势加速,券商投资及负责交易、账户的运维部门已专业化、独立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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