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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银行监管新规利于债市发展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刘颖华 周文渊
2011年05月05日00:58

  银监会近日发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明确了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整体来看,我们认为监管政策的变化对银行当前的业务冲击不大,但2.5%的拨贷比要求将影响到商业银行的放贷意愿,一定程度上会增大其对债券的需求。

  资本充足率新规对银行影响不大

  《指导意见》一是将监管资本从现行的两级分类修改为三级分类,即核心一级资本(普通股)、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别为5%、6%和8%;二是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包括2.5%的留存超额资本和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三是增加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若出现系统性信贷过快增长,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

  新资本监管标准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达到新的资本监管标准。

  我们认为资本充足率新规对银行影响不大。16家上市银行的2010年年报和今年一季报显示,其在最低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指标上均已达标。2010年末,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行业均值分别为12.07%和9.44%,在考虑留存超额资本要求和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的情况下,大部分银行也已达标。

  事实上,目前中国实质上并不存在其他一级资本,但该概念的引入,为未来新型资本工具(如优先股、有条件可转换债券等)的发行预留了空间,一旦此类新型资本工具成功发行,将有助于降低未来普通股融资压力。

  商业银行盈利模式亟待转变

  《指导意见》建立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流动性比例、存贷比以及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客户存款集中度以及同业负债集中度等多个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其中流动性覆盖率(LCR)、净稳定融资比例(NSFR)是新引入的指标,要求均不得低于100%。

  新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分别给予2年和5年的观察期。

  值得一提的是,在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方面,贷存比指标近期备受关注。一方面,去年年报显示,不少银行业的贷存比已逼近70%的红线,银行揽储压力大增。另一方面,银监会近期强调要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实施持续、动态的监测,从今年6月起,将按月度监测日均存贷款流动性水平。在此背景下,商业银行靠传统息差收入的盈利模式亟待转变。特别是在利率市场化的大趋势下,商业银行的业务转型显得十分迫切。

  2.5%拨贷比影响银行放贷意愿

  《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贷款拨备率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原则上按两者孰高的方法确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监管部门还将根据经济周期、贷款质量和盈利状况,对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进行动态化和差异化调整,以进一步缓解银行体系的亲周期性。新标准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13年底前达标;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设定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并鼓励提前达标。

  总体来看,对于银行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的要求,目前各商业银行已经在实施,上市银行也均已达标,行业均值在250%左右。而当前对贷款拨备率指标的要求也已经是2.5%,但行业整体水平尚未达标。需要注意的是,2.5%的拨贷比要求忽视了不同资产的风险差异,按这一标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将直接影响到商业银行的放贷收益,进而影响其放贷意愿。

  总体来看,新监管政策的核心目的在于:第一,控制风险;第二,服务于宏观调控目标,特别是强调了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我们认为短期内这一政策变化对银行的业务不会造成太大的冲击,而长远来看,将会限制银行的放贷冲动,迫使银行进行资产配置的多元化和加快创新业务的拓展,从而有利于债券市场的发展。

(责任编辑: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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