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铺路新三板 券商自营模式将现重大突围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作者: 张欢 钱晓涵
2011年05月10日05:56

  证监会上周末发布的《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在业界引起强烈反响。业内人士表示,《规定》出台一方面是铺垫即将推出的新三板,另一方面随着自营业务在券商利润权重中的不断扩大,扩大投资标的范围也有利券商升级转型,改变单一依靠经纪业

务的发展模式。

  部分券商先知先觉布局

  此次《规定》指出,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等投资。而事实上,早在《规定》出台前夕,国金证券等券商就设立了自营子公司。

  一家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自营子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我们自营子公司主要分为三块业务,包括固定收益、二级市场和衍生品,总投资规模约30亿,其中二级市场投资约10亿。虽然我们没有专门设立投资新三板的子部门,但从公司及同行发展趋势看,今后新三板投资将成为自营业务中的重要一极。从我们对《规定》的解读看,为新三板铺路是最直接目的。”

  中信证券分析师潘洪文表示,“证券公司被允许投资新三板,很大程度上可能是为新三板引入做市商做准备。一方面,证券公司投资新三板,可以进一步活跃市场,另一方面,作为做市商的证券公司,从理论上说应该取得新三板证券的买卖资格,即自营资格。”

  也有分析人士指出,证券公司可投资清单外其他金融产品的规定,是自营业务向国际投行靠拢的表现。此前,国内证券自营业务基本局限于A股和部分债券,而像高盛、大摩等国际著名投行,自营投资中很大一部分是结构化产品、外汇和大宗交易。《规定》放开了我国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投资范围,有利于国内证券公司逐步形成国外投资银行多品种、多策略的自营业务模式。

  “从这个角度看,《规定》之所以只允许自营子公司从事其他金融产品投资,是从有利于专业化和隔离风险角度出发的。”分析人士说,“一方面,证券公司通过子公司开展自营业务,有利于提升自营业务的专业化能力,另一方面,子公司与母公司是法人隔离的,并且《规定》不允许证券母公司给自营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隔离自营业务可能带来的风险。”

  将优化券商盈利模式

  除为新三板铺路外,本次《规定》也扩大了券商自营投资标的,从长期看将有利于优化券商盈利模式。分析人士指出,从长期看,自营业务“松绑”有利于国内券商的自营业务收入来源多元化,同时也将有利于做市商、国际板等各种自营业务结合紧密的创新业务开展,券商盈利模式将进一步优化。

  随着“佣金战”的愈演愈烈,经纪业务在券商整体盈利的比重越来越低,而无论从贡献率或绝对收益看,自营、投行业务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因而,继续扩大自营投资标的范围,将是监管层扭转券商盈利下滑,加速证券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但也有市场人士提醒,自营业务投资范围的扩大,短期内不会对券商业绩形成显著提升,还需要一定时间的积淀。

  “明确自营投资范围,一定程度上也是为国际板做准备。如果国际板以美元计价,券商自营业务必须有买卖外币证券资格,否则将无法承诺包销,《规定》出台为证券公司经营外币预留了一定政策空间。”潘洪文表示,“由于许多复杂的自营业务对券商投资能力和创新能力要求很高,并且资本实力雄厚的大型券商有更多资本金开展这些业务,因而大型券商相对受益。《规定》出台将有利于做市商、国际板等与自营业务结合紧密的创新业务开展,买方业务及各种创新业务将成为未来证券行业的发展方向。”

(责任编辑: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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