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基金经理韩刚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作出公开判决,判处韩刚有期徒刑一年,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31万元。该案成为我国第一起基金从业人员因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韩刚适用的是刑法第180条第四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挺指出,该条款规定: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该案件作为首例基金经理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获刑案件,其警示和教育意义不容忽视。”胡挺表示。韩刚虽然是第一例因利用未公开信息获刑的基金经理,但并不是第一位从事此类违法交易的基金经理。此前,证监会曾查处了基金经理王黎敏、基金经理助理唐建利用职务便利和未公开的基金投资信息,通过其所控制的证券账户为私人利益买卖相同股票获利的行为,认定王黎敏、唐建为市场禁入者,给予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
2009年8月,深圳证监局在辖区开展了针对基金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行为的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韩刚、涂强、刘海三名基金经理涉嫌违法行为,并进行了立案稽查。2010年7月,中国证监会对涂强、刘海作出了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还采取了市场禁入措施,而韩刚则因情节严重被移送公安机关。据了解,韩刚在 2009年1月6日担任长城久富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一职期间,与他人共同操作其亲属开立的账户,先于或同步于其管理的基金多次买卖相同个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