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轮个税改革的大幕落下,30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在充分考虑民意的基础上,将工资薪金所得应缴个税的免征额从2000元上调至3500元。专家认为,个税改革实现终极目标的大幕已然开启,要实现“建立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还要付出更大努力。
多次改革向终极目标不断推进 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既定目标,可以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做出如下表述:“建立覆盖全部个人收入的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之后的“十五”规划、“十一五”规划和“十二五”规划中对这一说法都做出类似描述。
从可追溯的历史来看,这一终极目标的追求,已经跨越了四个“五年规(计)划”的时间。而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有三个主要特点:将个人各种收入项目加总按综合税率计征、以家庭为征收单位、以年为征税时段。
在这十几年中,个税经历了多次改革。
细数以往,1999年,个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而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2002年个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2005年通过决议于2006年将免征额从800元上调至1600元;2007年6月进行第四次修正,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07年12月决议从2008年3月将免征额提升至2000元;2009年取消“双薪制”计税办法。
从调整方向上来看,工资薪金所得应缴个税成为调整的重头戏。但尽管多次改革,个税征收过程中的种种问题仍然饱受诟病。免征额低、无法实现按照家庭征收,让中低收入者叫苦不迭;对高收入人群个税监管的灰色地带,更是让个税沦为一种“工资税”;工资薪金所得占个税收入比重偏高,工薪阶层成为缴纳个税的主体人群,使得“公平调节器”一度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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