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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 禁止现金购买大额购物卡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作者:仲爱梅
2011年07月14日15:00
  买购物卡再也不能随心所欲地乱开发票了。根据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的《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25号文件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通知》,发卡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买5万块钱的卡可以开6万元的发票,内容也可根据各人需要自由填写:从办公用品、礼品、计算机耗材到图书、宣传品、文具等等,应有尽有。便利的发票曾经是购物卡大受欢迎的原因之一,但同时也为企业逃税漏税提供了便利,增加了有关部门的监管难度。

  不过,今后人们买购物卡不能随心所欲地乱开发票了。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的《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25号文件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接受客户预付资金时,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户预付资金金额开具发票。

  “此举对防范利用商业预付卡洗钱、套现、偷逃税款以及行贿受贿等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业内人士认为。

  在加强对商业预付卡的发票监管的同时,《通知》也对实行了一月有余的“购物卡实名制”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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