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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力军:全覆盖监管后国资委的责任将更大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汪时锋
2011年08月05日01:39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的突破性究竟体现在哪些地方?全监管对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意义几何?日前,《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专访湖北省国资委副主任鲁力军,以期获得解答。

  第一财经日报:湖北省为什么要实施经营性国有资产全覆盖监管?全覆盖监管的必要性在哪里?

  鲁力军:这首先是十六大和十七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具体要求。二是国有资产改革的基本方向所决定。三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

  作为政府直属的特设机构,各级国资委并不履行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而是专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应该说,无论是国务院成立国资委,还是湖北省成立省国资委,对推动同级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起到了非常不错的效果。2003年之前,国企面临的问题是大面积脱困,但现在的经营情况完全不一样。

  我想,国有企业和私人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应该是处于一个统一的、平等的竞争环境里面。如果我们的国有企业、一些经营性国有资产还继续依附在政府的有关部门中,依靠政府的政策资源的保护,那么这样的市场竞争环境对外资、民营、私营企业就是不公平的。所以经营性国有资产必须同行政事业部门脱钩。

  那么交到国资委,是不是就不会给企业以政策资源保护了呢?我想的确是这样,因为国资委并不履行公共职能,手里没有政策资源。脱钩改制对培养国有市场主体,对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对国有企业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是有好处的。

  第四点是,统一监管有利于国有资源的统一整合。过去在全国范围内,湖北省缺乏真正能在全国叫得响、有竞争力的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受制于体制障碍,我们过去没法对国有资产实施统一整合、做大做强。将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到国资部门后,可以在通盘考虑整个国有经济布局的基础上实施整合。

  我举个例子。过去湖北省工程招标、设备招标、工程咨询分属三个企业,而这三个企业又分别隶属于省发改委、省招标中心等三个政府部门。结果这三个企业之间常常出现恶性竞争。三个企业中,两个企业的规模其实并不大,业务又互相重合,为什么不能实施整合呢?目前,在三个企业划归省国资委后,我们马上要实施工程招标咨询行业的整合工作。所以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有利于按照国有经济布局和调整的需要来实施整合。

  日报:文化企业监管是《条例》的亮点之一。为什么文化企业的监管要再三讨论,其特殊性表现在什么地方?湖北省国资委对文化企业的基础管理又将具体包括哪些方面?

  鲁力军: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必然有其特殊性,这并不是指其在国有资产上有特殊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在资产属性上同其他国有资产没有任何区别的,性质都是全体人民所有、国家和地方政府分级授权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管理。但文化企业的特殊性表现在,它是处在意识形态的领域中。文化主管部门对于编辑的业务必须要管,而且还要把企业日常业务管理起来。

  国资部门则负责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我个人认为,基础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产权管理,包括产权登记,产权转让,产权评估;二是企业国有资产的统计报告及财务监管;三是企业国有资产监事会的监督;四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五是国有资产的经营绩效的评价;六是审计;七是国有企业的重组改制。

  《条例》对于文化企业的规定至少有三个方面的意义。第一个意义是明确了文化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出资人。过去文化类企业的出资人没有明确,如果是党委宣传部门,这在理论上不好明确;如果是财政部门,实际上也没有具体法规规定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责任和义务。第二个意义是明确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基础管理职能,为国有企业基础管理规范统一创造了条件。文化类企业也是企业,所以在针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政策、法规、办法等制度规范上的要求应该是一致的。第三点意义是形成了委托有关部门实施具体管理的机制。通过委托将出资人的责任通过契约的形式传递出去,增加有关部门的监管压力,在无形中形成了一个责任传递。

  省政府的这个文件是充分考虑了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的一般属性和它所处的领域的特殊性,也学习借鉴了深圳和上海的经验。当然,湖北省的《条例》在规范监管上更为明确。现在文化企业出资人的问题已经解决了,但其他问题怎么管,我们还在继续研究。应该说,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是我们这个条例的最大亮点。

  日报:不过,很多人也担心,原属行政事业单位下的企业一旦脱离了行政资源,同其他所有制企业竞争不具优势。即便改制之后,可能还是难以生存,这个问题如何解决?

  鲁力军:恐怕确实有一小部分企业会难以生存,但这个并不要紧。

  我想,国有企业也是市场竞争的主体,和其他的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享受同等的竞争待遇。有些国有企业在脱钩之后说生存不下去,但依靠行政资源是不能长久的,这对其他企业也不公平。我们不能一味维持一些国有企业的生存而延缓调整。如果说经营不下去,按照市场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该淘汰的则淘汰。

  特别是一些处于一般性竞争性领域的企业,我们也要实施主动调整。凡是私人资本、外资资本、民营资本能够办的事情,应该让这些所有制的企业去完成,要为它们腾出发展空间。我觉得这不是坏事,这是好事。

  日报:在由湖北省国资委实施经营性国有资产全覆盖监管后,会不会让外界感觉国资委的权力过大?

  鲁力军:这个声音是有的,但我觉得这可能是对权力和责任的认识有误区。应该说,我们感到随着《条例》的实施,国资委不是权力大了,而是责任大了。

  国资委实际上没有什么特殊权力,我们只有国资法和监管条例所赋予的三大权力,即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和收益分配权。这些权利更多的是监管责任。

  重大事项决策权上,真正重大事项的决策其实集中在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国资委主要职责在于向企业任命合格董事,委派独立的外部董事。董事能否选好,责任十分重大。

  人事任免权其实更多的是责任。比如,经营管理者的选择权,看似可以有权选择经营管理者,但经营管理者选择不好,企业就搞不好,最终会成为问题和风险,国资委也要承担责任。

  至于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权,湖北省国资委也没有自身的利益,我们也没有专门的账户。收取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要统一进入财政。资本经营预算的主导权在财政,国资委只是一个预算的编制单位。最后财政的预算草案是要提交省人大的,我们只是按照人大和政府的决策来进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发放。所以外界说国资委权力很大,实际上有一定偏差。

(责任编辑: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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