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获悉,酝酿三年有余的《工资条例》,已经再次陷入僵局。
知情人士近日对本报说,由于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各部门难以达成一致,《工资条例》出台时间再次被押后,至少在今年年内很难出台。
争议的关键问题之一就是:如果要设定最低工资、建立工资增长机制,必然会对企业为工人涨工资提出强制性要求,这势必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压力。有关部门据此提出要求,政府应该同时减免对企业的税赋,为保证工人工资增长留出空间。
据称,在《工资条例》的草案中,由上述问题引发的最低工资以及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等规定,遭到了来自全国工商联等部门的反对。
此外,《工资条例》中有关“同工同酬”的规定,也没有找到令国企和相关部门满意的解决方案。因为在国企中,大量存在劳务派遣工人,实行“同工同酬”意味着这些国企用工成本将大幅增加。
人保部有关部门人士向记者透露,“人保部已经内部通知,要求避谈《工资条例》。因为一些争议目前来看,短时间内很难解决,而这些问题也不是人保部能解决的。现在允诺出台的时间表,只会让以后的工作更加被动。”
《工资条例》制定的参与方全国总工会的一位人士说,目前《工资条例》还只是草案而已,还在研究、论证和修改过程中,距离上报国务院还很早,因此也就没有具体出台时间,今年《工资条例》是肯定不能出台。
漫漫起草路
2008年年初,《工资条例》起草列入有关部门议事日程。据悉,《工资条例》将是一个高于一般部门文件的法律规定,对象包括除公务员等特殊群体之外的所有企业,而不分央企、民企。旨在重点解决一线职工工资偏低、工资增长缓慢、底层工人欠薪等问题,同时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工资协商机制等问题。
《工资条例》将包括总则、工资支付、正常工资增长条件、工资协商谈判规定等相关内容。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张车伟说,《工资条例》不会将每个条款都制定得很细,因为从根本上来说,劳动力的价格,是供求关系决定的,但是如果没有一个框架的东西约束,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将无法得到保障。”
2008年1月,时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司司长的邱小平首次对外表示,由劳保部牵头,联合国资委、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在内十多个部门组建的立法小组,已经结束调研,开始起草《工资条例》。
尽管早在2008年就已经进入起草阶段,但《工资条例》此后的历程并不顺利。2009年-2010年的两年间,国资委、全国工商联、全国总工会又开始相继就各自重点问题进行调研。
其中,国资委企业分配局的调研主要针对央企,其内容涉及央企的劳务用工总量、用工形式以及劳务派遣等方面。在调研中,国资委提出,要逐步将其他从业人员工资纳入工资总额管理,规范使用和规范管理外部劳务人员。这一问题,此后被描述为《工资条例》中争议较大的有关“同工同酬”的规定。
而全国总工会则侧重通过建立工会组织,来建立起企业工人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目前,全国总工会已经要求各地尽快建立起企业的工会组织,并提出从今年开始到2013年,全国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80%。张车伟说,如果企业内部没有一个统一协商组织,在遇到工资增长、拖欠工资等问题时,劳方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因为相对于资方,劳方是弱势的。
2010年7月,人保部下属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杨永琦对外称,《工资条例》草案已经完成,将于近日上报国务院。同年,《工资条例》进入国务院二类立法计划。
不过,很快《工资条例》出台的希望就破灭了。今年7月25日,人保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对外明确称,《工资条例》还在研究和论证中,没有具体出台时间。
人大、政协全国调研
时至今日,有关企业工资增长机制的调研还在进行中。今年5月-6月,全国政协社法委进行了“分配制度改革与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建设”的专题调研。全国政协的调研对象不仅包括国企、民企,连地方人保部门、国资委、总工会、财政部门也参与其中。据悉,全国政协调研组将根据调研结果向有关部门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全国政协的调研内容涉及企业工资分配机制、建立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以及工资集体协商等方面。调研组在云南、湖北调研时,均在这方面提出建议。
知情人士说,《工资条例》核心的内容,无非就是工资增长保障机制、同工同酬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但是这三点,也是争议最大的难点,现在人保部暂时还解决不了。
紧接着全国人大的调研也密集展开。调研开始于今年7月上旬,将在本月下旬结束。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牵头,人社部、全国总工会参与,共分3个小组,由3个副委员长带队,赴黑龙江、广东、辽宁、浙江、福建、河南6个省做调查。
据了解,选择6个省主要是考虑到兼顾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调研主要针对建筑、制造、采矿、餐饮等中小型劳动密集类企业中,违规使用劳动派遣以及侵犯劳动者权益的其他情况进行规范,推进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保证劳动合同法得到较好的贯彻实施。
目前,检查调研第一小组已经完成在黑龙江省的调研,检查调研第二小组也结束了在广东的调研,第三小组也将于近日深入其他省市检查调研。全国总工会方面参与调研的人士目前正在撰写第一小组的调研报告,准备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上述知情人士说,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的调研与《工资条例》难以出台,并没有直接的关系,他们的调研也不是针对《工资条例》,但是其中的调研内容与《工资条例》中涉及的内容是一致的。
争议焦点
全国总工会那位人士透露说,去年下半年至今,人保部多次协商,但都没形成统一意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后基本被搁置下来了。
据称,设定最低工资、建立工资增长机制,以及同工同酬是目前各方争议不下的焦点。职工最低工资问题的分歧主要是对调整工资比例、是否每年调整。由于涉及到提高工资,国资委、企业联合会、全国工商联都有不同意见,认为如果增加工资比例高、每年调整的话,就增加了企业负担。
今年4月,人保部副部长杨志明在全国劳动关系工作会议上表示,要努力实现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职工工资年均增长15%,在“十二五”期间实现职工工资增长翻番的目标。此外,他还提出了另外两个企业工资增长的目标: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不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企业一线职工工资增长不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增长。
国家发改委《我国公平分配的制度模式选择》课题组负责人张本波说,提高一线工人的工资收入,是收入分配改革中的第一步,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和建立工资增长机制,是实现这一步的关键。
不过从各方对《工资条例》的争议来看,实现这一步并不容易。知情人士说,全国工商联觉得,中小企业历来生存环境不好,税负过重。要涨工资,首先需要财税部门实行减税的措施,企业才有钱去为工人涨工资作保证。但是财税部门也需要协调。
去年6月,全国工商联在中小企业较为集中的浙江调研时,黄孟复曾明确表示,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不能把中小企业当作税收的主要来源。政府要下决心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减税减费,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使其留出更多利润空间用于员工加薪。
事实上,全国工商联全年开展的调研中,人保部、税务总局、全国总工会都参与了。知情人士透露说,最终上报给中央的有关建议是由参与调研的几个部门联合起草的,其中不仅提到了最低工资的内容,还提到了集体协商、职工工资增长保障机制等有关内容。
在关于最低工资的规定中,全国工商联和人保部有关部门经过测算,若要在“十二五”期间使全国最低工资标准赶上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40%-50%,那么从2011年开始,每年全国的最低工资上调幅度应该在14%-15%左右。调研的结果显示,目前我国最低工资仅相当于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不到30%。最终在人保部出台的“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最低工资的年均上调幅度为13%以上。
全国工商联研究室原主任陈永杰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促使企业给工人涨工资的基础指导线。不过,如果仅仅是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话,对于企业来说,将会导致其用工成本的不断提高,企业的压力会越来越大。
今年以来,全国工商联称对17省市中小企业又做了调研,调研结果是当前中小企业生存难度甚至超过了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期。
但全国总工会的人士称,实际上全国开工的和倒闭的中小企业数目差不多。而全国工商联只是统计了倒闭的企业,而没有统计重新开张的企业。因此,全国工商联所谓中小企业的调研有些偏颇。全国总工会认为,在广东,中小企业破产几万户是很正常的。
相对中小企业来说,国企对职工最低工资问题的意见不大。国资委和国有大型企业主要是对劳务派遣问题比较敏感。由于现在劳务派遣职工的工资没有纳入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没有纳入工资成本,只是作为劳务费,对已有的国有企业老板、老职工的利益不受影响。对于劳务派遣工人工资如何规定,如何确保实现同工同酬,成为《工资条例》中又一个比较难以处理的问题。
一份由全国总工会完成的“国内劳务派遣调研报告”称,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已经达到6000多万,这比此前人保部公布的2700万多出逾一倍,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在央企,千万劳务派遣大军与央企正规军之间,收入差距甚大。
《工资条例》关于同工同酬的规定,对于央企来说,意味着用工成本的大幅增加,而这也成为央企反对的焦点。此前,人保部曾认定中央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5.3万元,同工同酬的实施,将使国资委正在推行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的改革面临不小的挑战。
全国总工会人士说,在《工资条例》的制定中,人保部初期主要是站在维护企业利益立场,现在反而是中立了,要协调复杂的关系。
在今年年初发布的“十二五”规划中,国务院提出了“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两同步。不过,从今年上半年的相关指标来看,全国城镇居民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6%,但GDP的增速却达到了9.6%,“两同步”的目标并没能实现。
在这样的情况下,备受关注的《工资条例》却再次陷入僵局。知情人士形容说,“《工资条例》的出台现在是八字没一撇的事”。而《工资条例》的推进却又是“十二五”期间推进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重要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