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徐涛
为规范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防范潜在风险,近日,中国保监会下发通知,明确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在最近两个季度连续保持在150%以上,低于150%时,应停止签订新的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合同。
所谓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是指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的保险公司从中国境外分入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的再保险业务。
保监会在通知中还明确,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最新财务实力评级至少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标准普尔评级应不低于A-;A.M. BEST评级应不低于A-;穆迪评级应不低于A3;惠誉评级应不低于A-。
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接受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应制定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提高风险管理能力。要密切关注交易对手风险,对境外合作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建立动态评估方法,实时关注境外合作保险公司承保策略、理赔管理的变动。
就分保业务比例,保监会明确,应合理确定分保比例,原则上,保险公司接受每一原保险保单的分保比例不得达到100%;应要求境外合作保险公司建立实名投保制度,对于财产保险业务,应提供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等;应合理确定每一原保险保单的分保限额。
保监会要求,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全面、准确评估与分出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和滞后性造成的风险;提高资金跨境结算的时效,防范流动性风险;加强汇兑风险管理,防范汇率波动对业务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作者:徐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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