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文通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房本上给另一半加名免征契税。至此,之前闹得沸沸扬扬的“加名税”征不征收的靴子终于落定。《大学》里有这样一句话:“财聚则民散,财散则民聚”。免征“加名税”, 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修订后《个人所得税法》提高“起征点”,此两项税收政策可谓采纳民意、顺应民心的给力之举,大多数纳税人为此都很高兴。
不过,高兴之余却仍有一件让人感觉不怎么痛快的消息:中秋佳节将临,而税务部门明确表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各公司中秋节所发放的月饼在缴税范围内,需按月饼市价计入员工月度工资内交税。论理,征收“月饼税”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且“月饼税”一年一次,数额很小,不会对纳税人的总收入带来较大影响,但大多数公民和舆论却都不认同此举,认为在当前宏观政策向民生倾斜的大背景下,锱铢计较于国民的蝇头小利,难免给人见缝插针、与民争利的口实,不仅有悖于传统风俗习惯,伤害公民感情,还不利于执法机关形象和信任度的塑造。
由于税收的强制性和全面覆盖性,近年来每逢新税种或税目的面世,总会成为全社会关注焦点,激起口水无数。无论如何,征税不是单纯的技术活,而是需要高超本领的艺术。有先贤就曾将征税比作拔鹅毛的艺术,拔的鹅毛越多,而鹅的叫声越少,说明征税的合理性大,征税的政策艺术水平高。据此,笔者认为,在我国,任何税收的增减既要合法,还要合理、合情;既要具有严格强制执行的刚性,也要有与时俱进,兼顾民生民情的柔性。“合法合理、刚柔相济”才能更好地体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以及“公平正义”的理念。
现代国家对税收讲究的一般是“税收法定”。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征税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但1984年和1985年全国人大经过两次授权,将征税权划归了国务院和相关部委。于是,《税收征管法》中说的是税收的开征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目前在我国很多税收项目所依据的“国家规定”至多是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行政法规,不少甚至是“暂行”法规,更多更细的税收征收依据实际是由税务部门制定的。据财经学者的梳理,我国目前有19个税种,只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两个税种是经过全国人大审议批准的,而且,这两个税种是相对来说比较小的税种,在整个税收结构当中占比很小。增值税、消费税这一类都没有正式立法,某种法规或者是政府部门的文件,只能算是行政规章,不是真正的法律,因此,我国长期以来就是照“章”纳税,“税收行政化”趋势越来越强。
正是由于这种照“章”纳税的趋势,带来了税收决策的某种混乱,国家税权配置、使用、运作的随意性和较多的不规范。首先是税收项目越来越多。从之前“奶粉行邮税”、“iPad关税”到现在的“加名税”、“月饼税”,让人感到税不减反增,且呈“见缝插针”之势。其次是政府税收收入和个税收入连年高速增长,居民税负加重。据统计, 2000年我国税收收入占GDP比例为12.8%,而2010年末这一比例提高到了19.5%,接近五分之一。同时,这些年税收收入增长速度大多超过20%,经常是GDP增速的两倍左右。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居民收入增速远远不及GDP增速,从而在事实上形成了政府与民争利的状况。还有,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在没有任何征收文件、执行细则以及与民众充分协商的情形下,急匆匆实施加税新政,而对于税收项目的取消或下调却困难重重。可以说,正是税收的法律层次不高、解释不清,才是此次公众强烈反感“加名税”和“月饼税”的深层原因。
所以,公民有纳税义务,要讲法治,但税收增减还须兼顾民生民情。单位在中秋节向职工发放月饼,并不仅仅是物质福利,同时还体现了人文关怀。如果因为“月饼税”,月饼成了职工眼里的鸡肋,从某种角度说,这算不算是对传统人文精神的伤害?而对于“加名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婚内互相赠与财产的行为不宜跟普通赠与行为等同对待,“加名契税”实有违背社会伦理,不利于婚姻稳定和社会和谐。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当前任何增加税收的举动都会进一步增加我国普通居民的民生之重。金融危机之后,我国已连续3年提出了结构性减税的目标。然而,今天政府税收收入增速高于居民收入增速的趋势依然,不断飙升的CPI指数和缓慢的收入增长之间形成巨大的反差,更使税务部门“见缝插针”寻找一切可收税环节的举动,加重了民众的被剥夺感,税务部门公信力下降。
因此,在国家决心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让人民群众享受更多改革成果,致力于增收减税“藏富于民”的大背景下,税务增减不能太刻板,税务部门理该与时俱进,积极主动地反思以往的税收理念,清理不合时宜的税收法规、规章,严格落实国家“积极减负、藏富于民”的宏观发展政策,在依法征税的同时,兼顾民生民情,松紧有度,为居民收入增长多留一点空间。
(作者系中国经济学会理事,宏观经济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