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载于FT中文网 周克成 为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撰稿)
据新华网9月12日报道,中国养老保险突破城镇局限,正向广大农村发展。自2009年新农保试点以来,国家试点和地方自行试点地区有近2亿农村居民参保,5000多万名符合条件的农村老年居民按月领取养老金,在本届政府任期内基本会实现制度全覆盖。
社保制度建立的初衷是改善人们尤其是那些穷人的境况,但当这个政策推行之后,它却似乎起到了“劫贫济富”的作用,让穷者愈穷,富者愈富。这恐怕是人们当初想不到,也是不愿意看到的。但社保计划确实会在多个方面造成这一效果,让我们来看看。
第一方面,就是现收现付制度造成的。当前各国推行的社保主要是现收现付制度,即不是把社保缴存人的钱存起来,而是把收到的钱马上花掉。就是马上把这笔钱支付给了当下已经退休的人。这就可能产生穷人补贴富人的效果。当下已经退休并且正在领取养老金的老人当中,相当一部分,可能远富于当下正在工作并缴存养老金的年轻人。
第二方面,是由目前养老金领取的户籍歧视造成的。人们在缴存养老保险的时候,不需要看缴存者的户籍,只要你在某个省市工作,那就得按照相关省市的相关规定缴存养老金。但是,当你要领取退休金的时候,可就不一定是这样了。据人保部官员解释,养老金领取将执行户籍地优先。
这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在2010年1月做出的一个解释:如果参保地和户籍地是一致的,就在户籍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缴费满十年的地方来确定待遇领取地;如果有多个缴费满十年的地方,就按最后一个满十年的地方来确定领取待遇的地方;如果在所有地方缴费都不到十年,就把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关资金转回到户籍地,由户籍地来支付养老金的待遇。
很显然,假如你在多个城市工作并缴存养老金,且每个城市的缴费时间都不到十年,那最后就只能回到户籍所在地领取退休金。而你户籍所在地的退休金标准可能比你缴纳养老金的城市的标准差很多。相对于那些拥有大城市户籍,能在那里稳定工作并退休、领取社保的人来说,你是吃亏了。就这点而言,不得不说是一种“劫贫济富”。
第三方面,是由领取养老金的缴费年度限制造成的。国务院2005年12月3日发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这就让那些已经参加缴纳养老金,但缴纳年限不足15年的人为难了。那些没有能力把缴费年限累计到15年的人,恰恰是工作不稳定,收入偏低,经济压力较大的人群。但当这些人到了退休年龄,收入状况更差的时候,却得不到一点补偿,哪怕他们在早期也缴纳了一些社保。
当这个限制条款被滥用时,一些穷人的生活将雪上加霜。例如,个别地方滥用最低缴费年限的规定,15年里一旦有中断,之前的缴费年限就作废,使很多下岗失业人员处于两难境地。他们要么忍痛放弃多年前缴存的养老金,要么一边应付眼下的生活压力,一边还得找钱来继续缴存社保金。此外,也有很多四五十岁的人,由于种种原因,过去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从现在开始缴,到退休时也不够15年的缴费年限。
当然,退保的条款是有的,但对养老金缴存人来说也不尽公平。一方面,他们能退回的那些社保金只是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而这只是小头。社保金以缴费基数的28%缴纳,但缴纳基数的20%划入统筹基金,8%划入个人账户。当人们退保的时候,就只能退回8%这部分,缴费工资的20%那部分,则是白交了。
以北京市2011年4201元的缴费基数为例,按28%的比例要缴纳1176.28元养老金,其中的840.2元会进入统筹基金,即缴纳基数的20%;你若退保则只能拿回336.08元,即缴纳基数的8%。
联想到自2008年以来,在广东东莞、深圳等地发生的大规模农民工退保事件,不由让人一阵心酸。他们来到中国经济重地,干着最苦最累的活,拿着最低的工资,可到最后,却又迫于无奈只能退出社会养老保险之列,当他们要退出的时候,也只能拿回属于自己的那一小部分钱。而被迫这样做的人又不在少数,据媒体报道称,近几年来东莞每年都超过50万农民工退保,2009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倒闭,退保人数逼近100万人次。
我们看到社保计划能在这么多情况下造成“劫贫济富”的效果,那么这些效果是不是那么难以避免,是不是一旦实行社保计划,就必定让一部分人占便宜一部人吃亏?这倒也不是。关键就在于我们实行什么样的社保计划,是由政府来强制执行,还是由社会中的人自愿组织形成互相担保的保险体系和保障体系。
无论是养老金、医疗保险还是住房公积金,只要是能让人们自主决定参与与否,自由选择服务机构,那很多弊端就会得到改进,因为如果参与这些计划不划算,人们也就不会参加。也不会因此而有什么损失,而不会像农民工退保一样,当他们选择退保时,只能无奈地放弃之前缴存的一大笔钱。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