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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金融危局 须禁公务员放高利贷

来源:东方早报
2011年09月29日04:26
  近来,温州金融形势风声鹤唳,连续发生高利贷崩盘事件。上周末,一起高利贷案中曝出“官银”现象公务员放高利贷。

  温州市永嘉人施晓洁曾向社会筹集资金约13亿元,9月21日其举家潜逃后被警方抓获,据估算“大约有八成的债主是公务员,有的是局级以上的”。而在今年年初,温州市龙湾公安局侦破的周某非法吸储案中,警方发现债主名单中的人均为当地司法机构人士,牵涉资金从1500万元到8000万元不等。

  首先,公务员能放高利贷吗?否。高利贷本身只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借贷关系,但就公务员而言,是违法的。《公务员法》第53条第(十四)项明确禁止公务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公务员掌握公权,若从事商业活动,就容易以权谋私,所以绝对禁止公务员参与营利活动。而高利贷跟民间普通借贷不同,前者明确是以营利为目的。所以,为保证廉洁,公务员当然不能放高利贷。

  但《公务员法》的明令禁止,似乎只留在纸面上。实际上,“官银”参与高利贷并非温州独有,以至于浙江省江山市专门出台了《关于禁止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非法民间融资的意见》,成为该省首个严禁公务员涉足高利贷的文件。当公务员都不能模范地守法时,法律公信还有几何呢?

  其次,众所周知,高利贷行为常跟非法集资、赌博、非法拘禁,以至黑恶势力等违法犯罪联系在一起,如果再有“官银”介入,更易滋生腐败。

  如温州市瓯海区委书记谢再兴碎尸情妇案就涉及高利贷。谢以1000万元为本金放在某担保公司取利,但因谢的特殊身份,每月50万元利息就打进情妇的银行卡。再如前不久媒体曝光了福建龙岩市公务员利用公职身份,套取银行贷款,再高息转贷牟利,已涉嫌“高利转贷罪”。而且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明确指出:发放高利贷数额较大的,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一方面,高利贷涉及这么多犯罪,另一方面,掌握公权的公务员却深陷其中。如前述周某非法吸储案,债主均为当地司法机构人士,公众能相信警方办案的公正性吗?再如施晓洁案中,八成债主是公务员,他们自知这是“灰色”生意(如他们彻底明白那是违法勾当,也就不参与了),只能“低调”要债,甚至笔录都不敢做。这种“灰色”生意,很容易催发非法拘禁、绑架犯罪。

  之前很多专论指出:温州乃至浙江,高利贷等地下金融盛行,是因中小企业主融资渠道不畅,典当行、担保公司、高利贷等灵活而“灰色”的民间金融自发填补了这部分金融市场。然而,这不是公务员放高利贷的借口。

  一方面是当地公务员的确有资金,需要找投资渠道;一方面是有企业需要融资。但两者不能直接结合。所以要有“防火墙”,培育一个发达的投资产品二级市场,放松对信托业、公私募基金的准入门槛。让公务员通过购买金融产品,达到资产保值增值,而不是直接借高利贷,让权力在交易中变现。

  作者:沈彬
(责任编辑: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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