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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营业税提高起征点 减负小微企业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作者:秦菲菲
2011年11月01日04:11

  继个税改革之后,营业税、增值税也双双迎来起征点调高,这给小微型企业带来了福音。

  财政部31日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明确将修改原细则的部分条款,调高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并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增值税方面,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500元。而原实施细则中,上述三种增值税的起征点分别为2000元-5000元、1500元-3000元和150元-200元。

  对营业税而言,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的幅度提高为月营业额5000元-20000元,此前为1000元-5000元;按次纳税的营业税,提高为每次(日)营业额300元-500元,此前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如果说个税起征点调高减轻了中低收入阶层个税税负,那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调高无疑给不少微型和小型企业减了负。

  税负过重,被不少专家学者认为是中小企业利润薄的重要原因。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民建中央副主席辜胜阻就曾表示,目前,中小企业全方位进入“高成本的时代”。“面对名目繁多的税费,中小企业不堪重负。”

  因此,给企业减税成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0月初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时已经表示,将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力度,提高其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

  同时,上周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从明年1月1日起,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并率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试点。这些都是继今年9月1日提高个税起征点后,国家为个人和企业减税的实质举措。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今起执行 详见封二

(责任编辑:姜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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