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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贪污不得再任央企领导如“马后炮”

2011年11月08日16:11
来源:中国网
  毕晓哲

  日前,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实施办法》规定,央企领导因贪污等获刑终身不得再任央企领导职务。《办法》还强调了财务纪律,央企领导不得违规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与他人,不得设立“小金库”。(11月7日中国青年报)

  解读上述针对个 别贪污腐败的央企领导的“新规”,如“因贪污等获刑终身不得再任央企领导职务”之举措,在笔者看来有些多余。因贪污腐败问题,已经让一名领导干部丧失了起码的公信力和人格,这样的“前任领导者”,无论改造的如何也无论其过去担任多高的职务,道理上不可能再回到央企去担任领导。以一个“贪污获刑不得再任领导”规定来“约束”现任领导,要么类似于“凑数”的规定,要么就是一个不起作用的“马后炮”。除此之外似难找到更多的现实价值。

  贪污了、获刑了,刑满后还能当官,这合适吗?提出这样的一看似“吓唬”在任者的廉政规定,只能说明过去执行的不好。更可能因为这样的规定而遮蔽产生腐败分子的原因和实质。

  中石化前掌门人,日均挥霍公款4万、共享情妇、单笔受贿上亿的大贪、巨贪陈同海是怎样腐败的?在这个巨贪看来,一个“今后不得担任领导”的“新规”,会有球的杀伤力。关键之关键是什么?是一个权力制约不到位、监督不到位的根源性问题。央企多为垄断性企业,企业的领导权力之大、约束之难甚于政府官员,但他们却享受着不亚于政府的公共权力资源。某地中石化分公司,一把手“一支笔”之下可以几百万几百万的采购茅台,这是帐目混乱、监督疲软的结果,而不是“不让今后当官”可以解决的。另外一个就是不良的“土壤”问题。央企大多财大气粗,类似的中石化的“天价吊灯”、耗资数亿元的办公大楼豪华装修,并非个别,连落马的陈同海都习惯性认为“每月交际一二百万算什么,公司一年上缴税款二百多亿。不会花钱,就不会赚钱。”将花费纳税人的钱财当成“习惯”和“应该”的央企领导还有多少?不解决这个奢侈消费的习惯和“传统”,“今后不得担任领导”的“新规”,是吓不住贪污腐败之手的。

  当然,在国资委公布的《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实施办法》还是有些制度性的防范举措的,如严格履行薪酬管理的批准、备案程序,不得“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等;又如: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不得违规借用公款、公物,不得设立“小金库”等。但关键是不折不扣的落实,以及加强对落实与否的监督。一方面应继续寻求制约权力的治本之策,另一方面应力求尽快改善垄断企业的“不良风气和土壤”。至于“因贪污不得再任央企领导”的“新规”,原本就应自觉执行好还用得着“规定”吗?( 四川新闻网太阳鸟时评)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姜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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