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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吴英案部分发回重审看“诉讼诈骗”

2011年11月09日02:02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杨涛

  一审被判死刑的吴英,迎来了一丝曙光。本色集团部分房屋产权纠纷的民事案件,将由浙江省高院发回重审。2011年11月4日,主审该系列民事诉讼的浙江省高院法官向记者证实了这个消息,称此案正在进行相关移交的程序,将发回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可他并没有透露发回重

审的原因。

  正在等刑事案件二审的吴英,怎么会因为部分房屋产权纠纷的民事案件的发回重审而“迎来了一丝曙光”呢?原因就在于,如果这几起民事案件发回重审而能胜诉的话,吴英名下的可支配的财产将大大地增加,这让她能更多地清偿债务,有利于二审对她的量刑从轻、减轻。

  值得注意的是,这几起发回重审的案件,都涉及到一个共同的名词:诉讼诈骗。比如,在2006年12月,以吴英为原告的一场“要求购房者付清余款”的诉讼在金华市中院进行民事调解,调解结果是购房者付清上述东阳房产转让协议中的210万元、280万元余款,即可执行房产的过户手续。但实际上,在诉讼、调解的过程,吴英及其家人并不知情。而在另一起案件中,涉及的金额更是高达亿元以上。可想而知,如果这几起诉讼诈骗都成功的话,吴英无法偿还的债务将更多,量刑上从轻、减轻的希望更加渺茫,而吴英的债权人也将蒙受更大的损失。

  诉讼诈骗这些年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制造假证据、隐瞒事实、制造虚假债权债务、恶意串通等手法,通过看似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欺骗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错误裁判,最终依靠法律的强制力堂而皇之骗取本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和相关权利。

  仅2010年,浙江省法院系统就查处了虚假诉讼涉案137件110人,其中已判刑41人,民事制裁44,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5人。这些“诉讼诈骗案”危害巨大,首先是妨碍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不法分子通过诉讼诈骗让普通公民无法通过“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获取公平,从而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其次是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诉讼诈骗,不法分子获得非法利益而守法公民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最后可能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有些不法分子是通过双方恶意串通,将国家财产中饱私囊,化公为私。

  但是,目前对于通过制造假证据、制造虚假债权债务并通过诉讼形式来骗取财物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并不清楚,导致对诉讼诈骗打击不力。2001年11月16日,澳柯玛集团销售公司的供货商乔红霞在兰州将澳柯玛告上法庭并胜诉,赢得了1500余万元巨款。2003年11月7日,青岛市中院认定乔红霞伪造、编造合同、协议等,通过诉讼手段骗取澳柯玛财产,以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这说明,有些地方法院认为诉讼诈骗是构成诈骗罪。但是,最高检却并不同意这种观点。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一个批复中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目前,对于诉讼诈骗如何处理,有三种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诉讼诈骗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诉讼诈骗只能适用民事制裁,如果在诉讼诈骗过程中伪造了公文等,用其他罪名处罚;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应当设立单独的诉讼诈骗罪。我认为,诉讼诈骗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已经凸显,已经有必要用刑罚来打击与制裁,而各地法院对于诉讼诈骗定罪不同,影响到对诉讼诈骗的打击和法制统一。因此,有必要在刑法中对诉讼诈骗单独设立“诉讼诈骗罪”,以明确诉讼诈骗的性质并加大对诉讼诈骗的打击,让吴英案中类似情况不再重演。

  (作者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罗为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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