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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的自我证明值得期待

2011年11月15日00:56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本月9日,央视播出中国电信、联通宽带接入服务涉嫌价格歧视的报道,立即招致工信部机关报的“驳斥”,遂又引来新华社记者的“围观”,有热议短长者陆续加入,又有三缄其口者貌似满腹隐情。不过,这桩热闹的“媒体事件”如不能顺势转承为可供冷静审视的“法律事件”,则所有争论将终归于扯淡。

  当务之急,是发改委要以官方文件形式公布对中国电信、联通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在这起争议中,公布这样一份处理决定具有双重意义:它既是对电信、联通实施垄断行为的证明,也将是对发改委自身反垄断执法严肃性、独立性的证明。

  严格地说,在案件调查处理决定以文件形式公布之前,其主管部门官员以口头形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告知该文件的结论性意见,似乎欠妥。可是,认为其举动有违我国《反垄断法》也难免牵强。因为该法第四十四条只规定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布”对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但公布的具体形式却并未限定于书面文件。假如官方文件的处理决定与官员口头发表的意见一致,那么权当“早传喜讯”,也无大碍。不过,如果这份书面处理决定迟迟不公布,最终不了了之,那么发改委和这名官员的声誉无疑将遭受重创。

  其次,发改委是独立执法还是奉命执法,是尊重事实还是尊重上级或同僚,也有待这份官方文件来确证。中国《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中曾有规定,要求“国务院反垄断主管机构对涉及排除、限制竞争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时,应当征求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监管机构的意见”。后因参与立法讨论的众多人士竭力反对,认为行业监管机构会利用该规定妨碍反垄断主管机构的执法活动,最终生效的《反垄断法》删除了该条规定。但从新华社记者披露的情况看,发改委在处理本案前,的确向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和工信部征求了意见,获得的比较集中的反馈是“此乃大事,在证据还不充足的情况下,需谨慎从事”。若发改委果真收回在央视报道中的言论,放弃对电信、联通作出处理决定,那么公众就有理由认为,这只是一场权力博弈而已,而无执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可言。

  此外,只有公布官方文件形式的处理决定,对电信、联通来说才够公平。唯其如此,这两家企业,才有可能针对发改委的决定依法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以自证清白。(作者系法学博士、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罗为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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