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郭一信 ○编辑 刘玉凤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并强调修改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强化政府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风险。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了解,此轮预算法修改从2004年开始启动,期间经历数稿,其中对于地方债务的处理一直是讨论的重点。目前预算法中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债。而据此前参与预算法修改讨论的专家对记者表示,新预算法或将对地方发债给予适度开口。
上述人士表示,此前的地方债务以及中央代地方发债等都属于软预算处理,对于这部分预算在未来偿还安排和筹资使用上都缺乏规范,新预算法还是应给予地方适度自行发债权力,将这部分预算纳入法律体系内,以便从法律层面上进行监管。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副院长李燕则表示,预算法修订后虽应允许地方适度发债,但目前形势下仍需在条款中予以一定限制,如地方发债规模需经审批以及筹资应有限定用途等。
此外,会议表示修改将增强预算的科学性、完整性和透明度,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预算、决算都要依法向社会公开,并要求严格预算执行,规范预算调整,完善预算审查监督。
目前预算法中规定的预算调整主要针对赤字或财政短收的管理,在项目支出的调整分配上仍有待加强监管。李燕表示,未来应在预算调整及地方发债监管上加强人大的监督。此次预算法修改进一步强调预算公开,将有利于此前探索的部门预算公开、“三公”经费公开等尝试进一步在法律意义上确定下来。
在消除预算外收入方面,会议则提出要在新法中要求各级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对此专家表示,新草案或将对除公共财政预算外的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预算、社会保障预算等亦一同涵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