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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PM2.5纳入空气质量监测标准

2011年11月17日02:52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王尔德
  由灰霾袭城而引发公众关注的空气污染颗粒物PM2.5,终于被纳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11月16日起,正在进行第四次修订的我国首个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向全社会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

  《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提出,在基本监控项目中增设PM2.5年均、日均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浓度限值,收紧PM10和NO2浓度限值等。

  这是我国首次将PM2.5纳入国家空气质量标准。PM2.5是指直径小于等于2.5微米的污染颗粒物,和目前已经被纳入监测范围的可吸入颗粒物(PM10,直径小于等于10微米)和总悬浮颗粒物相比,PM2.5能穿过鼻腔中的鼻纤毛,直接进入肺部,因此也被称为可入肺颗粒物,对人体危害比PM10更大。

  据环保部负责人介绍,PM2.5的年均和日均浓度限值分别定为0.035毫克/立方米和0.075毫克/立方米,与世界卫生组织设定的过渡期第1阶段目标值相同,符合我国目前经济发展阶段和环境管理的需求。

  此前不久,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美国驻华使馆的实时监测显示,其附近区域空气中的PM2.5浓度一度达到0.387毫克/立方米。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05年修订的《空气质量准则》规定,PM2.5的日均浓度准则值是0.025毫克/立方米,三个过渡时期的目标值分别为0.075毫克/立方米、0.05毫克/立方米、0.0375毫克/立方米。”一位大气污染专家对本报指出,“我们选择的标准较美国、澳大利亚、印度偏低,这与中国的发展阶段和国情有关。”

  环保部负责人介绍,目前已有成熟的PM2.5监测技术,并且已在部分城市开展了包括PM2.5在内的城市空气质量试点监测工作,但由于在全国统一开展PM2.5监测涉及仪器设备购置安装、数据质量控制、专业人员的培训、财政资金的支持等大量系统的准备工作和能力建设工作,因此在全国范围内难以立即开展PM2.5监测工作。

  因此,环保部提出,《标准》从发布到实施应有一个充分的过渡期,新标准拟于2016年全面实施,但考虑到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和复合型大气污染的水平不同,也不排除下面两类地区先行先试。

  “一种是强制要求的,即国务院《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指定部分地区提前实施本标准,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地域范围、时间等)有待国家另行公告。”环保部负责人表示,“另一种是自愿尝试的,即各省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区域环境保护需要自愿提前实施本标准。”
(责任编辑:罗为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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