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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创业板先行启动债券融资

2011年11月19日11:53
来源:经济观察网
  导语: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执行证监会令第49号的有关规定,主要是公司生产经营须合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资信评级良好,其资产额和利润等指标具备偿还债券的足够信用。

  经济观察网记者 黄利明

  中国证监会正充分借鉴主板市场和国际市场的经验,研究制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建立适应创业板公司特点的科学、便捷、高效的再融资机制,形成创业板市场完善的规则体系。

  在有关再融资规则出台前,则先行启动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工作。证监会指出,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执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49号)的规定。该办法于2007年8月14日发布,适用于所有在境内发行公司债券的行为。

  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进行公开转让,但深交所已有计划为这类债券提供一定的转让服务。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所指的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目前阶段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在发行对象数量、发行方式等方面参照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不超过10名。

  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执行证监会令第49号的有关规定,主要是公司生产经营须合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资信评级良好,其资产额和利润等指标具备偿还债券的足够信用。按照规定,创业板公司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不得发行债券。此外,还要求发行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债券持有人的权益,防范债券偿付风险的安排。

  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工作的启动,主要的考虑是,创业板上市公司资产规模相对较小,先允许部分符合条件的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适应其持续融资需求,有利于促进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规范发展,进一步支持自主创新和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优做强,多渠道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此外,创业板公司普遍存在“轻资产”、资产负债率偏低等特点。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可以在股东持股比例保持不变的前提下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实现公司良性发展。

  目前,允许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主要考虑以下几点:一是有利于完善创业板市场制度体系。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是创业板市场融资制度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允许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利于完善创业板市场的融资制度体系。二是有利于满足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需求。创业板公司属于自主创新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不少企业具备较新的技术和业务模式,据了解,有的创业板上市公司首发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一些公司由于扩大投资规模、同行业公司兼并收购和市场竞争压力等各方面的因素,存在着较为现实的需求。三是有利于引导创业板公司在首发环节的融资预期。允许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为创业板公司持续融资开辟了渠道,这有利于引导创业板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均衡使用多种资本市场工具,抑制在首次公开发行时“一次募足”的冲动。

  证监会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大都为轻资产结构的公司,资产规模相对较小,业务经营波动性也可能较大,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应切实注重债务偿付的安排。同时,鉴于公司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其转让的流动性有限,证监会建议投资者还应当考虑投资债券的流动性风险。 (来源:经济观察网)
(责任编辑:孟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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