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深交所出台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意见征求稿,明确创业板两个退市制度,即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以及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
深交所表示,根据监管实践并借鉴海外市场经验,拟增加两个反映公司规范运作情况和市场效率的退市条件,以丰富创业板退市标准体系。包括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以及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的创业板公司。
即创业板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收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创业板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
深交所出台的《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方案》(征求意见稿)包括六方面:
一、丰富退市标准体系,增加两个退市条件;
根据监管实践并借鉴海外市场经验,拟增加两个反映公司规范运作情况和市场效率的退市条件,以丰富创业板退市标准体系。
1、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
创业板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收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
2、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
创业板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
二、完善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不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
三、缩短现行部分退市条件的退市实践,加快退市制度;
四、改进创业板退市风险提示方式;
五、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设立“退市整理板”;
六、明确退市公司去向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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