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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一闲置土地试水增值地价 征缴款达评估价四成

2011年12月07日02:48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杨羚强 发自上海

  2008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除重申要严格执行土地闲置两年无偿收回的政策外,还明确国土资源部正在制定办法,将对闲置房地产用地征缴增值地价。但上述规定一直没有明确征缴增值地价的标准,以及适用于 开发用地。

  惠州一幅由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旗下子公司拿地至今满两年、已构成闲置的开发用地,也要被征缴增值地价。该项目有可能成为全国首起拿地满两年未开工而须缴纳增值地价的开发地块,其增值地价占到土地评估价的近四成。

  对此,记者致电该项目批准单位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并向该公司的投资者关系部和宣传部门发出采访函,目前尚未得到回应。

  或支付增值地价1300万元

  上述闲置两年的地块属于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11月28日起100%股权挂牌转让的惠州大亚湾铁惠实业有限公司。根据该公司“重要信息披露栏”,“标的公司(指上述惠州大亚湾铁惠实业)惠湾国用[2009]字第13210300430号的土地使用权,面积20000平方米,由于一直未动工开发建设,构成土地闲置。”

  根据惠州市国土资源局的通知,要求于2011年12月31日前动工开发建设。逾期未动工的,于2011年度,按每平方米650元的标准,向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支付土地使用权的增值地价,共计人民币1300万元。

  而上述被转让项目的评估价值也仅为3333.81万元,也就是说其增值地价相当于估价的四成。

  按照上述转让文件,上述惠湾国用[2009]字第13210300430号地块虽然已经构成了闲置,而按照土地出让号,上述地块取得的时间很可能是在2009年。

  根据国务院2008年出台的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

  但当《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准备买地的开发商名义采访上述地块的交易机构项目经办人时,该经办人员却表示,竞得上述地块后,只要按照规定征缴增值地价,项目就可以免于被政府收回。

  但国务院的上述 《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显然并没有这样的规定。

  增值地价争议

  为了弄清上述项目是否可免于被收回土地使用权,《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又以开发商身份采访了惠州市大亚湾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储备中心办公室。接待的工作人员称,对于未开发土地,有很多种处理办法。

  增值地价并不适用于闲置土地,如果构成闲置,就会被没收。按照上述工作人员的解释,征缴增值地价的,仅属于土地手续不齐全的部分土地。那些手续已齐全但故意不开工而导致闲置的,并不征缴增值地价,而是按照闲置土地来处理。

  那么,上述惠湾国用[2009]字第13210300430号土地究竟是否属于闲置用地,又是否面临被没收的风险呢?如果面临没收,又为何会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被挂牌转让?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并未回复记者上述疑问。

  上海同策咨询机构研究总监张宏伟认为,高额征缴增值地价,不失为处理闲置土地的一个很好的方法。如果征收的增值地价过高,开发商在囤地成本大幅增加的情况下,将会快速开发项目,这无疑对盘活闲置土地有利。

  《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摘要

  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

  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办法。

  2008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向国务院做出专题报告。
(责任编辑:刘玉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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