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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零容忍” 违法违规行为

2011年12月12日02:10
来源:中国证券报
  (上接A01版)吸引投资者入市,以“抢帽子”交易方式操纵股价,共交易股票552只,累计交易金额571.76亿元,非法获利4.26亿元。

  在另一起影响重大的操纵市场案件中,当事人余凯为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注册、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的从业人员。2009年5月至12月,余凯等人撰写 84篇荐股文章并通过财经网站发布,同期其利用所控制的账户在荐股文章发布前买入所荐股票,并在文章发布后迅速卖出,累计交易金额达41.7亿元,获利3959万余元。2008年2月至2009年3月,余凯等人利用此方式进行53次交易,交易金额10.63亿元,非法获利1466万元。

  殷保华、刘锐等5人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案则是通过建立专栏,以免费听课、推荐股票等方式诱骗投资者,收取会员费,从事非法证券活动,还通过开发制作及出售选股软件牟利。

  姚四俊等人内幕交易案是在美锦集团2009年3月筹划借壳凯诺科技、将美锦集团煤矿资产重组上市时,美锦集团董事兼副总裁姚四俊先后将信息泄露给其长子以及销售部副部长,非法获利168.95万元。

  联合置地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行为,是在自身有资金及股票账户的前提下,为隐蔽操作,转而使用其他具有关联关系的法人或个人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并通过形式上的委托理财协议安排,企图掩盖其实际控制并使用相关账户的主观意图及事实,非法获利6173万元。

  江苏三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在2005年至2008年年报和2009年中报中,未如实披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张璞。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张璞身为实际控制人却长期隐瞒的行为违背了市场公开原则,担任江苏三友董事、监事等职务的其他人员在集体受让股权后,明知实际控制人变更,却在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等对外披露信息文件上签字同意,明显违背上市公司高管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所负保证义务的行为。
(责任编辑:姜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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