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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预披露将提前至初审会之前

2011年12月31日02:27
来源:《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为进一步督促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增强诚信与责任意识,提高申请文件质量,增强审核工作透明度,严格审核秩序,昨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预先披露时间等问题的通知》,要求发行人将预先披露时间提前到反馈意见落实后、初审会之前,并就审核秩序等相关制度进行完善。

  预先披露制度,是指申请首次公开募股(IPO)的发行人,应当在提交发行申请后公开披露有关申请文件,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目前,预先披露时间是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天前,与发审委会议公告同步公布发行人的招股书申报稿,不区分工作日与非工作日。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预先披露时间的提前进一步强化了社会公众对发行申请人的监督作用,便于公众更有效地监督发行审核工作。预先披露的时间提前后,发行人、中介机构和社会公众可以更早地了解在审企业的情况,监督审核部门是否按程序开展审核工作。在预先披露时间提前的同时,中国证监会还完善了发行监管部门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沟通机制,加强交流,增强审核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做好发行审核的服务工作。

  该负责人还表示,预先披露时间的提前有助于强化招股说明书的法律责任和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一些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充分认识到对招股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应当担负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有的对申请文件中记载的内容随意进行变更,有的把招股说明书当成企业宣传手册来写,广告化倾向明显,个别企业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甚至出现重大遗漏。

  《通知》强调,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一经申报,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作出任何修改,必须向监管部门报告。发审委委员根据发行人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和提交的整套申请文件提出审核意见,进行投票表决。

  他还透露,中国证监会将在《通知》实施的同时一并公布在审企业名单,今后新受理的企业名单也将尽快公布,并持续关注《通知》实施情况,及时进行评估与总结,逐步完善预先披露制度和与发行审核工作相关信息的公开制度,努力实现发行人一旦申报即公开,不断提升发行审核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作者:郑晓波
(责任编辑: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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