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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廉政公署查处深圳龙岗区原副区长千万贿款

2012年01月07日09:26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作者:孟广军

  信息时报讯(记者 蔡胜龙 通讯员 孟广军) 2011年年底,深圳龙岗区原常务副区长钟新明因批地索贿3千多万元,被深圳中院一审判处死缓。昨日,深圳市检察院通报该案办理的工作纪实,其中包含办案人员到香港取证,请求廉政公署支持,追回受贿赃款等细节。

  批地索贿3300万港币

  2010年8月25日,钟新明受贿案的犯罪线索由深圳市纪委移送市检察院。钟新明最主要的犯罪事实,是在龙岗区黄阁坑村一块土地的开发中,涉嫌收受吴伟光3300万元港币。

  涉案的这块面积约9000平方米的土地,钟新明原本打算将交给自己弟弟钟伟(钟伟新闻,钟伟说吧)明开发,并以“领导的朋友”想开发这块地作为幌子。后来开发商吴伟光找到钟新明,要求开发这块地,经过讨价还价,确定了3300万元港币的好处费。钟新明遂授意其弟钟伟明,到香港注册一家“宝诚公司”,再以宝诚公司名义和吴伟光所控制的蓝湾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合同,由吴伟光将3300万港币转给宝诚公司。

  然而,香港宝诚公司究竟是什么情况,这3300万港币是怎样转入其账户的,之后又归谁所有,用于何处?涉及境外的证据的调查取证,成为影响案件的关键环节。

  香港廉政公署支持取证

  内地和香港有区际司法协作的途径,但程序繁多、过程复杂、耗时漫长,而钟新明的特殊身份、涉案地块的特殊位置、发案的特殊时期,都要求检察机关要迅速突破,速战速决。

  深圳市检察院分管反贪工作的唐泰来副检察长两次到香港廉政公署通报有关情况。在廉政公署的积极配合下,市检察院外协组从香港的银行、证券中介、房地产中介及香港的涉案证人处,获取数百份认定钟新明、钟伟明受贿的重要材料。

  证据表明,2008年6月,钟伟明以亲属的名义在香港注册宝诚公司,股本1万元港币。2008年12月,蓝湾公司和宝诚公司签订开发协议书后,吴伟光通过借款或支付工程款的名义,将蓝湾公司的钱转入某建材门市部,再通过地下钱庄将人民币兑成港币,转入宝诚公司的银行账号。钟氏兄弟用这笔巨款在香港炒股和放贷,并以钟伟明、钟新明的儿子的名义在香港购买了两套房产。

  境外追回960万赃款

  钟新明的受贿赃款大部分在香港。这部分赃款如何追缴,是一个难题。内地有不少案件,赃款都流出境外,但由于缺乏法律层面的追缴赃款的协查规范,境外追赃工作一直困难重重。

  经过教育劝导,钟氏兄弟愿意配合积极退赃。取得其委托授权后,办案人员通过香港的有关公司、中介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将钟氏兄弟涉案的股票、房产、债权等,经过变卖和追索转为现金。再由钟新明委托代理人前往香港,将变卖部分房产及股票所得的960万元港币汇回深圳,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2011年1月,反贪部门对钟新明受贿案侦查终结,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2011年12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对被告人钟新明、钟伟明作出判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钟新明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钟伟明有期徒刑12年。

(责任编辑:孟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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