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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颁布人身险管理办法

2012年01月17日00:31
来源: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牛颖惠)保监会近日颁布《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寿险中保单分红、现金价值等费率、计算、分配等问题进行报备。

  《办法》明确规定,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最主要变化是以往市场上的年金保险从寿险中独立出来,并明确养老年金保险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意外伤害保险的定义在文件中得到完善,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包含由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保险责任,仅包含由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保险责任的保险应当确定为医疗保险。

  所谓年金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办法》要求,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对此表示,将年金保险格外提出,是因为年金保险是存储型业务,而且市场上也有专业的养老金公司,另外像银行等其他部门也可以参与,因此有必要将其独立列出,也可以为日后的养老金市场化改革做铺垫。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开发的两全保险应符合以下条件:首次给付生存保险金应当在保单生效满3年之后,保险期间不得少于5年。此外,保险公司不得开发团体两全保险。所谓两全保险,是指既包含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又包含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通知规定,投资连结型两全保险和万能型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成年人的,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已交保险费的105%或保单账户价值的105%。其他类型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成年人的,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已交保险费的105%。

  作者:牛颖惠
(责任编辑:刘玉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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