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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新股发行 荷兰拍卖制水土能服吗

2012年01月19日02:03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曹中铭
曹中铭

  现行的新股发行制度不仅招致市场的广泛诟病,也引起了高层的关注。如在今年1月6日~7日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提出,要“深化新股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抓紧完善发行、退市和分红制度”。1月10日,证监会主席郭树清表示,要完善新股价格形成机制。

  新股发行制度的核心在于定价,这也是衡量该项制度是否合理、改革是否成功的重要依据之一。而从两轮改革后的效果看,显然没有达到目的。新股发行没有实现“市场化”,倒是上市公司的“圈钱”行为“市场化”了。新股普遍的“三高”发行,也导致市场资源错配与浪费现象严重。

  与新股“三高”发行相伴的,则是大面积的破发现象。来自深圳证券信息公司的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挂牌的282只新股中,有77只上市首日破发,全年则有203只新股跌破发行价,其中70只跌幅超过30%。新股频现破发,与低迷的行情有关,更与其发行价格太高有关。

  事实上,要求改革?a href="https://q.stock.sohu.com/cn/601988/index.shtml" target=_blank>中行鹿煞⑿兄贫鹊暮羯恢本兔挥型V构>」芗喙懿阋脖硖懈母铮敝两袢眨谐〔⒚挥锌吹骄咛宓拇胧5菝教灞ǖ溃诠惴赫髑笫谐〔斡敕揭饧螅牧际胶衫寂穆糁频扔泄卣吒母镉型诖航诤笸瞥觥?BR>
  所谓的改良式荷兰拍卖制,是指按照投标人所报买价自高向低的顺序全额中标,直至满足预定发行额为止,中标的机构以相同的价格(所有中标价格中的最低价格)认购中标的股票数额。由此可见,改良式荷兰拍卖制的询价机制,能够抑制机构的报价冲动,约束其报价行为,是新股发行制度“市场化”的进步。

  但改良式荷兰拍卖制的缺陷同样明显。其一,由于发行价格实际上由所有中标价格中的最低价格确定,也就意味着即使报价再高,所有中标者都承担着同样的价格风险,这对于那些中标的报低价者而言难言公平。而且,也无法从根本上杜绝询价对象滥报高价的现象,而哄抬发行价格的行为同样会发生。

  其二,一旦遭遇牛市行情“新股不败”神话再现时,为了分食新股红利,询价对象竞相报高价的行为无可避免会发生。此种背景下,新股发行价格将会越来越高,“三高”发行无疑将重现市场,这必将放大新股的风险,实际上也是放大了二级市场的风险。

  其三,像现行的询价机制一样,改良式荷兰拍卖制并没有改变询价机构吃“大锅饭”的弊端。目前新股普遍“三高”发行,从某种意义上讲,吃“大锅饭”式的询价机制难辞其咎。更重要的是,改良式荷兰拍卖制并非真正的“市场化”。因此,推出改良式荷兰拍卖制,个人以为并不可取。

  要真正约束询价对象的报价行为,使其对自己的滥报高价负责,避免“人情报价”、“关系报价”等现象的不断出现,将询价对象的利益与其报价挂钩才是最好的办法。笔者以为,与荷兰式“价低者得”相比,美国式“价高者得”并且按各询价对象的实际报价配售,其“市场化”程度显然更高,也更适合A股市场的现实。
(责任编辑:刘玉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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