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马会
张文魁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副所长
谭雅玲 中国外汇投资研究院院长
孙立坚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
国资委是否应该直接持股上市央企股权?从种种迹象来看,国资委直接持股上市央企的脚步渐行渐近。
有媒体报道,从国
资委内部人士处获悉,为加快中央企业整体上市步伐,国资委将直接持股中央企业的计划提上议事日程。据介绍,今年或者明年,国资委将在已经具备条件的几个中央企业中实现直接持股,中央企业整体上市后,剩下的空壳母公司会暂时保留。上海市已经对此计划遥相呼应。2月7日,上海市国资委召开的“2012年国资国企工作会议”上,也将这个问题提上日程。其实,早在2009年,时任国资委主任的李荣融就曾表态:“国资委直接持有上市央企股权已经没有法律障碍。”但此后国资委迟迟未实现直接持股。事实上,由国资委直接持股上市央企早有先例,但前景并不明朗。2006年,上港集团整体上市后,由国资委直接持股。据了解,虽然上海市国资委身为大股东,但并没有实际资本运作,仅限于简单持有,分红时获得收益。深圳市在这方面也已有先例。
对于国资委要不要直接持股上市央企,历来是个见仁见智的话题。赞同者认为,国资委直接出资是最短的委托代理链条,委托代理成本最低,可以规避效率递减和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反对者认为,在国资委成为“纯粹的出资人”之前,由国资委直接持股,极易造成社会管理者职能和出资人职能无法分开。有业内人士认为,国资委既是监管部门,又是股权转让当事人,双重角色使其处于尴尬境地。股权沉淀在手中,不能发挥放大市场的力量和价值。
国资委是否应该直接持股?国资委直接持股又将给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带来什么影响?围绕上述问题,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持股与否
张文魁:任何事情都有利有弊,关键是看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过去四五年来,我对这个事情做了全面研究,呼吁推动国资委直接持有股权多元化,包括上市公司股份,无论是从改革方向,还是公司治理来说,国资委持股是利多弊少。现在地方国资委已经有了一些尝试,国务院国资委应该尽快迈出这一步。
好处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使国资委真正成为“所有权机构”,成为真正的出资人。2006年《国有资产法》已经明确定位,国资委就是出资人,所以出资人持有企业股份是理所当然的。以前是行政机构,现在向“所有者机构”转变,要培养和训练其能力。关于“裁判员”和“运动员”的说法。虽然国资委直接持股,但是不能参与企业的经营,只是股东和出资人,从市场竞争来看,肯定不是运动员。作为裁判员,看从哪个角度裁判?既可以是行政角度裁判,也可以是股东角度裁判。很明显,做股东裁判更好,能够更好地从出资人角度行使职责;二是有利于推动大型央企母公司股权的多元化。央企股份制改革提了很多年,为何一直没有真正去做?受到一个问题制约,母公司股份制改造后,谁来持股呢?如果国资委直接持有股权,就解决了这一问题,使得国有特大型企业股改能够迈出关键一步。此前没有哪一家是真正法人上市,所谓的央企主业资产整体上市,只是偷换概念,主业资产上市的方式,规避了母公司整体上市后谁来持股的问题。会不会使国家控股色彩更强?国资委是所有权机构,更能够从所有者的角度而不是行政的角度去管理。让他直接持股,恰恰是减少行政色彩,关心股东利益、股东回报,保障股东权利;三是对于改善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推动公司治理商业化有很大好处。
现在,国有大型企业公司治理是政治化公司治理,不是商业化治理。国资委一直是行政部委的色彩,导致中央企业治理深受行政化色彩影响。要促进央企治理的商业化,国资委要从股东角度行使职能,更加强调股东角色,淡化政治色彩。
孙立坚:国资委直接持股利弊共存。一是作为投资方,能够渗透到国企发展的战略布局。但也会带来问题,可能影响企业自身的独立性;二是可能形成市场不公平的竞争,国资委可能放松对持股企业的监管,强化竞争企业的监管,不公平的市场格局可能出现;三是谁将对监管者进行监管呢?就是加强信息披露,国资委持股多少,由公众舆论对其约束,信息披露和舆论约束是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机制;四是国资委直接持股考虑的角度不是资产证券化,更多强调的是国家产业政策的渗透。
谭雅玲:国资委直接持股没有必要。国资委角色应该是监管机构,监督央企的分红和运行。自己变成持股人,利益绑架在一起了,没有什么意义,这不是改革的思路。国资委是政府部门,某种意义上是代表财政部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应该代表出资人,很好地为出资人利益服务,很好地为其公共职能服务。国资委的职责应该是想办法让国企更有效率地运作,更有效率地服务,让全国人民得到好处,否则就是垄断。绑在一起做什么?代表政府的利益是否有利于国企的改革?是否有利于垄断企业的改革?
努力方向
张文魁:国资委直接持有上市央企股权,有些条款和法律可能需要修改。比如企业工商登记,其中有些规定需要改变,国资委作为股东,要能够直接登记,这样才有利于它行使权力。而关于国资委直接持股可能带来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问题,几年前,我研究了中国香港、欧美的法律,发现对于国资委来说可以豁免,因为不参与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不干预具体事项,所以可以对它豁免。比如,中石油和中石化,不能有两个,交易所不允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但对于国资委来说,可以豁免,因为不会干预具体事务。另一方面,督促国资委别去干预下面企业的具体经营事务。
孙立坚:央企的“去集团化”导致的数量增多并不会带来监管难题 。数量多了反而是增强了市场竞争,市场会分担监管的重负。如果把央企的母公司和子公司真的剥离开来,明晰自己的业务,市场的互相竞争会增强,好处会更大。数量多不是监管难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