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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放宽 将推广至所有进出口企业

2012年03月03日09:18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作者:苗燕 李丹丹

  央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银监会六部委昨日联合发布《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所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这意味着我国从事进出口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其他经常项目的企业均可选择以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和收付。但同时,有六类不良行为的企业,将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所获得的人民币资金不允许存放境外。

  根据通知,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六部委同时将对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名单管理。

  凡在近两年内,有骗取出口退税、偷税、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因涉嫌偷税、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涉嫌虚开或涉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及公安等部门立案查处的;有走私等严重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有比较严重违反金融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比较严重违反国家对外贸易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其他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的企业将成为六部委监管的重点。对重点监管范围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调整。

  六部委将根据各自履行职责的需要,依法对企业和银行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加强管理,充分共享包括重点监管名单等有关信息,形成监管合力,有效防范风险。

  据统计,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时,有365家企业参加首批试点。2010年6月,境内试点地区扩大至20个省市后,试点地区的企业可以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也扩大至6万多家。2011年8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两年多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各项措施逐步完善,结算规模稳步上升,企业参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需求进一步扩大。

(责任编辑:姜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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