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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从玖:发行制度改革应分步实施 综合治理

2012年03月10日12:02
来源: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 王兆寰 北京报道

  3月6、7日,深交所和上交所相继发出《关于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制度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旨在对上市首日的股票价格炒作进行控制。

  可以看到,面对两大交易所开出最严厉的临时停牌制度,市场争议颇多,运用行政手段对二级市场股价进行管理与市场改革方向相悖。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主席助理朱从玖9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交易所此次严厉的举措和中国股市散户特征相关联,交易所采取停牌的措施并非行政措施,停牌是,“让你冷静下来想一想,这么热的价格是不是你想要的。”是给你一个判断,丝毫没有影响到个人的权益。停牌措施是市场交易管理当中非常正常的安排。

  事实上,对二级市场炒新股进行抑制,降低追逐新股的热情,对于一级市场的改革有促进作用。两大交易所此番联手出击,无疑为今后的新股制度改革夯实了基础。

  为此,朱从玖表示,未来的发行体制改革应“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经过这几年发行体制的改革,各方的共识越来越多,通过对发行体制的深入研究,发现改革需要综合治理。

  交易所出手助力改革

  可以看到,自创业板、中小板建立以来,新股发行制度中出现的三高现象已成为普遍问题,高超募资金放在银行“睡大觉”吃利息,不仅浪费了大量资源,虚高的股价更是给中小投资者带来极大的损害。

  《华夏时报》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面对发行三高——“高发行价、高市盈率、高超募”现象并非简单的新股热现象所致,深层次的制度缺陷才是症结所在。可以看到,诟病颇多的发行制度改革已箭在弦上。

  然而,就在两会召开如火如荼之际,深交所和上交所相继发出《关于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制度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这被业界称之为最严厉停牌制度,看似对二级市场进行炒新遏制,实则为一级市场改革铺路。

  第二日,深交所两只新股上市不到半小时就因换手率超过50%,被深交所临时停牌,新规火力正猛。

  值得注意的是,记者在采访中发现,IPO运作看似有条不紊,实则波涛汹涌。券商尽可能地将承销费用“多多益善”,PE为获得最大投资回报希望发行价“更上一层楼”,基金更是以保证成功获配股份为最大目的将报价“一高到底”,三大利益集团不约而同地促成了“三高”。

  对于投行的作用,朱从玖有其自己的想法,投行自身的性质决定投行必须是一个中立位置,这对投行的专业能力、内部制约机制等方面都有很大要求。现在询价的对象并不是投行的客户,非直接客户,而是由协会在一个范围内找人去询价。总体上来说,对于投行形成一个难题,投行在平衡投资人和发行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时,约束机制不能匹配,导致倾向发行人的多一些。

  他表示,我国投行都是“一手托两家”,一方面帮发行者卖一个好价格,另一方面又帮买方买一个价值高的投资品,因此对投行要求很高,要求其公平公正。

  “三高问题并不仅是新股热,而是现在的发行制度没有真实供求。”中国政法大学资本研究中心主任刘纪鹏则在接受《华夏时报》采访时直言,“目前市场行情回落,制度性造成的三高超募依然存在。如果市场不做清醒判断,待市场回暖后,问题还会出现。”

  “如果没有真实供求,只对企业进行市场化询价,则是伪市场化。”刘纪鹏直言,解决该问题,并不是简单的技术层面,需要监管层自身的反思。

  改革需要综合治理

  2012年,发行制度改革已经成为资本市场的头等大事。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有限的篇幅中提出“要完善新股发行制度和退市制度”。

  对于未来发行制度改革的方向,朱从玖指出了明确的改革原则:“分步实施、逐步完善。”他强调,发行体制的改革需要综合治理,不仅仅是需要从发行的环节来完善。“目前,推进发行体制改制事实上已经做了很多的关联工作。”

  在他看来,目前中国股市的改革步入深层次阶段,任何一个措施出来,都是有利有弊。比如存量发行,从国际惯例来看,是应该支持,但目前的制度新公司限制较多,存量发行,有利的是解决了股份的流通性问题,不足的是,是否会帮助大股东套现,助长PE腐败。

  朱从玖表示,对于业界争议的存量发行、扩大券商配售权等措施,改革中都具有可操作性,但是目前改革的最大难题是达成共识。

  对此,刘纪鹏则高举市场化大旗,在他看来,未来改革可从“监审分离,下放发审,真实供求,做实保荐”思路探讨,首先可以探索创业板核准由实质核准转化为形式上和程序上核准,该权力下放到交易所,证监会才能腾出大量的精力来处理内幕交易“抓坏人”,实现监审分离。

  其次,要做实保荐,一些保荐人只追求利益不承担责任,为此保荐和保荐人要分类管理、追究责任。

  可以看到,朱从玖此前对保荐制度改革曾表示,今年将考虑修改保荐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保荐制度。从保荐制度实施以来,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起到很大作用,但也存在需要完善之处,比如在重视保荐代表人责任的同时,如何进一步增强保荐机构责任等。

  未来,要把保荐尽责落实到整个保荐过程及其主要参与人员,签字的保荐代表人要负责,公司责任要明确和细化,以进一步提升保荐质量。

(责任编辑:廖一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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