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念孙介绍,现行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同时第二款又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显然,这里的第二款是针对少数拍卖标的而言的。但在现实中,一些从事文物艺术品拍卖的企业将此款适用范围扩大到全部拍卖标的,以此为根据拍卖赝品并逃避法律追究责任。"钱念孙说。
他介绍,现在部分拍卖企业特别是从事文物和艺术品拍卖的企业,在"拍卖图录"或"拍卖标签"中对拍卖标的所作的文字说明,包括作者、年代、来源、特点、优劣评价等,时有不实之词,客观上对买家正确判断拍卖品的真伪、价值等起到误导作用,却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他建议,在原第二款前增加"拍卖人对拍卖标的所作的文字说明应承担相应责任"内容,以防止部分拍卖企业收取买家高额佣金却不认真负责鉴定,以不实内容误导买家乃至知假卖假的情况出现。同时,在"拍卖标的"前增加"具体(单件)"等文字,以制止部分拍卖企业以本公司拍卖规则或拍卖前的免责声明为借口,对全部拍卖标完全免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