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死刑复核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全部卷宗材料,提讯了被告人,现已复核完毕。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同时,在文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
就此我们也采访了业界关注吴英案的专家学者。
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千帆教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是一种进步,此种判决表明吴英的命暂时保住了。但对于吴英的金融诈骗的罪行本来都存在争议,而如今拿一个有争议的罪名判“死缓”还是过重了。当然,不裁准吴英死刑也是一种进步,这其中业界专家以及媒体和民间的呼吁也起了一定积极作用。
而在2月份,张千帆对吴英案曾表示:“要把人当做目的,而不是当做任何其他东西的手段,你现在以经济犯罪名义不仅惩罚一个人,而且剥夺她的生命,生命是人类所有价值的载体,你从肉体上消灭这个人,这在本质上是不正当的。”
而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盛洪表示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是一个好消息,盛洪教授一再强调自己不是法学专家,但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吴英案诈骗罪的定型描述,他感觉不是太恰当,他认为这会被民众理解为有引导倾向。
同样是在2月份,盛洪曾就吴英金融诈骗罪的裁定发表过自己的看法,他称“较大的利差不是因为提高贷款利率,而是压低存款利率,直接侵犯民众存款利益。从而违反经济政策做的正当选择。本来应该是恰当的利率,结果偏离了,这是今天通货膨胀的原因。这样一个金融秩序,这是维护金融垄断集团利益的金融秩序,甚至是罪恶的,用杀人维护这样的秩序就是罪上加罪。”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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