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彭州农民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发现天价“乌木”并挖掘,地方政府予以制止,同时组织强制挖掘,自行宣称国有。双方因乌木权属等问题引起的纠纷
罕见巨大乌木,价值数百万 |
吴高亮:对于无主物,先占先得
镇政府: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孩子们爬上被保管的乌木玩耍
7月24日10点,吴高亮又改变了决定,他在电话里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准备7月26日来成都递交起诉状,风雨不改。这已是他第三次临时起意,改变起诉的时间。
此前,吴高亮原定与代理律师张敏23日一起递交起诉状,却因23日是吴的生日而推迟一天。为了选个黄道吉日,吴高亮决定在7月30日以后再起诉。
这个令人难以捉摸的青年农民一变再变,让“彭州乌木事件”正式进入司法程序变得不可确定。
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敏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他将代理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其中之一是行政诉讼,状告地方政府扣押吴高亮承包地里的乌木无手续,程序违法,并倒逼提起乌木的权属确认问题;之二是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彭州市通济镇政府返还乌木并承担诉讼费用。
直到7月16日,吴高亮才与张敏签订了委托合同,由张敏全权代理他的案子。但截止到7月24日,此事件的另一主角吴高亮的姐姐吴高慧,尚未来得及将签订的委托书和代理合同返还给律师张敏。
考虑到此案的社会影响,张敏考虑尝试提高审级,越过彭州市法院,直接将起诉状递交到成都中院。
承包地上争乌木
彭州市位于四川省会成都西北部,距成都市区38公里,是成都市人口第三、面积第二的县级市,也是中国南方最大的牡丹观赏基地。若不是“彭州乌木事件”在全国引起的轩然大波,一般人很难注意到这个有着“天府金盆”美誉的小城。
2月1日,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17组农民吴高亮与朋友在距离自家门口三四十米的小溪里发现一截发黑的枝丫,近闻香气扑鼻,后经人鉴定此为“乌木”,价值有可能在数百万元以上。吴高亮随即雇了一台挖掘机,2月8日中午1点半正式在自家承包地里开挖。挖了5个多小时,大概挖出五分之四,已到晚上8点左右,镇上派出所来了两个警察,制止了吴高亮的挖掘行动。
据通济镇党委副书记高先志介绍,他们接到了举报,说有人在“私采滥挖”,于是通知了派出所。
让吴高亮不能理解的是,镇政府禁止他在自家承包地里“私采滥挖”后,一个招呼也不打,直接调来挖掘机开上他的承包地闷声不吭地挖了起来。
吴高亮的家人愤怒了,他们开始“反制止”。事态迅速升级,吴家及亲戚们与政府的挖掘队伍开始对峙。
自2月10日开始,一直持续到2月13日,连续4天,双方斗争白热化。吴家一方聚集了40多人,通济镇政府出动80多人。据吴高亮统计,多的时候上百人,有警察,有城管,还有120救护车,还拉起了警戒线,冲突一触即发。
2月11日,在吴家门口,麻柳村村支书胡启军给吴高亮现场做起了思想工作,让他“主动捐献”。胡启军扳着手指头告诉吴:“彭州市职位最大的五大高官商量过这事,这个(乌木)必须挖到。现在给你一个台阶下,你不干,以后把梯子抽了,你会栽下来。”
未等应验,当日,对峙双方即摩擦起火,吴高亮75岁的母亲朱品群与镇政府4名工作人员发生拉扯,朱品群的拐杖还被丢到了河里。然而政府一方却认为,朱品群在现场破口大骂,实在不堪入耳。
在现场指挥的通济镇党委副书记何光举很恼火,立即命令警察去抓吴高亮。吴高亮吓得撒腿就朝山上跑,两名协警在后面紧追,追了200多米没追上才作罢。吴高亮在山上躲了一阵,后来听说有电视台的记者过来了,才敢下山。
2月12日晚和13日上午9点,时任通济镇党委书记杨勇两次来到吴高亮家下最后通牒。
吴高亮告诉记者,杨勇给出了多个承诺。只要吴高亮停止阻挠,主动捐献,政府可以为他补偿前期投入并申请最高奖励。如若乌木作为文物在博物馆展出,还可以在下方放一个刻有他名字的牌牌,让他“流芳百世”。同时,杨勇还告诉吴高亮,乌木的归属和损坏问题,待乌木起土之后,一个周内给吴“解决清楚”。若吴认为政府挖掘不对,也有申诉的权利。
最后,杨勇又告诫他,政府是保护性挖掘,若吴高亮不同意就强制挖掘,如果不配合,奖金一分也没有。
在这种情况下,吴家偃旗息鼓,通济镇政府2月底终于顺利挖出乌木,并运到与通济镇派出所一墙之隔的客运中心存放。
乌木归谁 各有说辞
镇政府挖出乌木一周后,吴高亮一直未等到政府承诺的“解释清楚”。
吴高亮回想前后,一种被愚弄的感觉涌上心头。
乌木起出前,通济镇镇长郭坤龙为了使挖掘工作“师出有名”,诈称“挖掘是县委、县政府(实质为市委、市政府)批示”,吴高亮要看批文,郭辩称是口头批示,以后再补。乌木起土之后,吴高亮多次索要批文,郭坤龙后来只好向吴高亮承认批文没拿下来。
吴高亮为了讨要说法,多次去彭州市文物局、彭州市国土资源局等单位,“起先人家多称不归自己管,后来干脆不再接待。”吴颇感无奈。
吴高亮又来到彭州市国资办,就权属问题谈了一个多小时,双方各执一词,最后谈崩了。
4个月后的7月3日,彭州市国资办召集文管、林业、司法、水务、国土等部门,正式对外宣布,乌木归国家,奖励发现者吴高亮5万元,通济镇另奖2万元,共计7万元。
这个结果,吴高亮无论如何是不能接受的。
幸好,颇有些证据意识的吴高亮多了个心眼,自当地政府在他家承包地挖掘乌木起,他每次都偷偷将微型摄像机挂在胸前,一举一动,自始至终,官方相关行为全都摄录进去,这为纷至沓来的媒体记者提供了鲜活素材。
随着媒体的不断报道,“彭州乌木事件”的影响迅速蔓延,地方政府被置于舆论风口,压力倍增,以前所坚称乌木收归国有的说辞也已悄然改变。7月15日,通济镇政府工作人员周树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改称“我们没有说乌木是国有的,归属问题正在鉴定之中,我们只有保管的权利”。
吴高亮坚持乌木应属自己和吴高惠所有。吴高亮告诉记者,乌木虽在小溪的河道里被发现,但其中最大的乌木长达34米,其中只有4至5米在河道里,剩下的约30米都是隐埋在他和姐姐承包的两块田地里。
记者在吴高亮出示的他和吴高惠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看到,起出乌木的地块,吴高亮占9.68亩,吴高惠占4.87亩。姐弟二人均在2010年5月21日与麻柳村17组签订《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自2010年5月21日起,2027年12月31日止。依据规定,此地虽属村集体所有,但吴高亮和吴高惠是承包人,属用益物权人。
吴高亮和律师张敏的依据有三点:一是物权法49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归国家所有。”张敏律师据此认为,法律没有规定的,国家并不当然所有。二是“先占原则”,即对于无主物,先占先得。他们认为乌木属无主物,以此原则,吴高亮和吴高惠应该先占。三是物权法第116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即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他们认为乌木应属天然孳息,理应由吴高亮和吴高惠取得。
对此持有相反意见的通济镇政府,此前依据的是民法通则第79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受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双方的分歧之一是对于乌木的认定,究竟是埋藏物、隐藏物、无主物,还是天然孳息;分歧之二在于法律依据是适用于民法通则第79条,还是物权法第49条和第116条。
“政府与公民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对于两者的纠纷,政府作为当事方无权自行宣布乌木的权属问题。”张敏说,“依据当地政府的引用条款,对于‘主动捐献者’,政府仅仅给予口头表彰或少许物质奖励,价值2000万的乌木只给予7万元奖励,显然是不平等。”
不太懂法的农民吴高亮给记者算起了另外一笔账:“如果不把乌木还给我,就算政府按照拾得物的奖励标准,也得奖励20%,按照最初挖掘时2000万元的价值,那也有400万元人民币。”
又发现乌木
7月22日,记者在与派出所一墙之隔的客运中心看到,共7根乌木存放在水泥矮墙围成的长方形区域里,一份稍显脱落、痕迹模糊的《国有资产管理登记表》贴在外面的门柱上,上面标明了7根乌木的特征。
在现场,断断续续有人隔着外面的铁栅栏门朝里观望,一位孩童还兴奋地爬上水泥矮墙,两次试图爬上乌木玩耍。一旁看管人员居住的房门大开,记者喊了几声却无人出来,保护管理形同虚设。这让吴高亮大为不满。
让吴高亮更不满的是,在他家承包地挖掘出来的乌木并不止媒体所报道的7根,实际还有一些被另行存放在旁边的派出所里。就连吴几次想进去观看这些权属不明的乌木,亦被拒绝。7月23日,在派出所门口,当着记者的面,吴高亮在电话里质问彭州市纪委一名李姓官员为何不让他进去看,李的回答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你没有经过我们同意就叫来记者”这位曾介入乌木事件的李姓官员在电话还有些不满地说:“不管什么程序,司法程序,你该走的走就是了。”
7月23日上午,记者随同吴高亮来到通济镇镇长郭坤龙的办公室,吴向郭坤龙反映,他在家附近的田地里又发现了一段乌木从地里露了出来,并问郭如何处理。被乌木事件搞得焦头烂额的郭坤龙闻讯一楞,随后回答:“发现乌木,就埋到(埋起来)”。吴高亮甚是气愤,因为前任通济镇党委书记杨勇曾告诉他,“发现乌木不举报是违法行为”,如今他发现了乌木,镇政府不仅不挖,却要让他再埋起来。
当地政府对乌木事件的处理,也让吴一头雾水。吴高亮苦笑着说,既然说我是“私采滥挖”,为何不对我进行行政处罚,反而奖励呢?
被指与民争利
彭州“乌木事件”也引起了法学界、文物界的广泛讨论,学者也是各有说法。有学者认为,乌木的认定和权属尚是空白。张敏认为,民法通则开始于1986年,那时市场经济才刚刚起步,各项规定并不完善。与此类似的是,此前,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江平教授对关于物权法并不详尽的质疑,如此答复“物权法不可能包罗万象,能管十年就不错了”。
记者观察,截至7月23日凌晨4时17分,据网络投票,22183名网友投票支持乌木应该归吴高亮所有,占总投票人数的98%,仅有302人支持乌木归通济镇政府所有,占2%。如此巨大的反差折射出了民间的不同认知趋向。
由于我国物权法采取列举主义的立法原则,很难穷尽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反之,我国也没有所谓的国家财产目录,那么所有同类事件中的被发现物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国家财产。
随着事件的逐步深入,网民的批判指向很快集中到“国家立法主义”身上,国家立法主义的逻辑趋向是“凡是法律规定不属于个人所有的,一律归国家”。“政府与民争利”成为了批判的高频词汇。
在现实司法实践中,类似事件多异途同归,大多被判归国家所有。张敏律师认为,此案在四川乃至全国都有着较为广泛的代表性,具有普遍意义。因此这个官司一定要打,审级越高,越有可能对法治建设产生一些推动作用。(来源:《法治周末》记者刘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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