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备受关注的龙湖地产掌门人吴亚军离婚案中,她与前夫蔡奎的财产采用了英、美法律体系下的家庭信托安排,避免离婚带来股权分割而冲击龙湖地产控制权。该案例彰显了信托安排在民事领域的制度性优势。
不过,证券时报记者调查获悉,内地民事信托的发展仍存在三大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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碍,因此内地富豪家庭财产分割安排上,不得不求助“洋信托”。
信托主导龙湖地产分家
日前,市场上传出龙湖地产掌门人吴亚军离婚的消息。在市值超过750亿港元的龙湖地产中,吴亚军、蔡奎要分割的资产占比超过70%。然而,这当中却没有出现股权纷争,该公司股价基本保持稳定。这得益于龙湖地产这两位创始人利用信托制度做出了巧妙安排,提前实现了分家。
公开信息显示,早在龙湖地产上市之初的2008年6月,吴亚军与蔡奎通过汇丰国际信托,各设立一只家族信托基金代为持有龙湖地产股份。股权经过近几年的几番变更,截至2011年底,吴亚军通过吴氏家族信托基金持有超过公司45%的资产,蔡奎则通过蔡氏家族信托基金持有龙湖地产超过30%的权益。
方正东亚信托研究发展部王亮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吴亚军、蔡奎将股权委托给信托基金的形式,相当于在家族企业的公司治理中引入信托财产隔离制度,即龙湖地产的股权实质上已经与这两人拥有的固有资产无关,而是信托基金拥有实际控制权。两人离婚并不会对龙湖地产的实际控制权产生影响。而且信托制度改变的仅是财产的所有权,信托受益权仍然属于吴氏和蔡氏家族及其指定的特定受益人。
据王亮介绍,龙湖地产采用信托机制设置是香港上市公司中较为普遍的做法,国际市场上也普遍使用家族信托基金形式持有公司股权。而这种家族信托基金属于民事信托的一类,是出于委托人的财产处置目的而设立,强调的是信托基金的所有权分离以及受托人的强制性义务,其中扮演的角色是财富传承和管理,而非商事信托所能实现的融资需求和高净值客户理财投资需求。
这与海外信托机制以及信托带来的节税、防火墙等功能密切相关。由于许多国家和地区征收高额的遗产税或继承税,通过家族信托基金的形式可以有效避税;另外,家族信托基金还可以充当财产的防火墙,信托独有的信托资产隔离和破产保护机制,委托人的死亡、离异或破产均不会对信托财产带来冲击,债权人或配偶也无法动用该信托财产。因此,吴亚军离婚并不影响对龙湖地产的控制权,正是信托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悉,香港已经废除遗产税,因此香港的上市公司采用家族信托机制就更多地与财产隔离与破产保护机制密切相关。
王亮说,通过家族信托基金形式可以有效避免家族企业可能面临的股东死亡、离婚、子女分家等因素造成股权变动。信托基金将发挥稳定股权的作用,这有利于家族企业的公司治理。
民事信托发展存三障碍
值得注意的是,在内地富豪求助于洋信托的同时,内地却较少出现类似的民事信托。
中国信托业协会公布的2012年三季末信托业统计数据显示,在全部6.32万亿元的信托资产中,若按功能分类,事务管理类信托(即民事信托)余额占比仅14.28%,环比二季度末增加了1.2个百分点;其余信托资产均为商事信托,规模达5.4万亿元。对此,外贸信托一位研究人士表示,在这些民事信托中,为富豪理家而成立的信托案例极少。
王亮认为,内地民事信托的发展存在法律制度、操作流程以及税收等方面的三大障碍。首先,在法律上,内地《信托法》及相关办法中并没有明确信托所有权问题,只是含糊地表示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法规中的“委托”并没有明确所有权问题,因此,在内地的信托法律制度中,所有权问题不明晰,家族信托也就缺乏相关法律的支持;另外,在实际操作层面,所有权分离需要的财产登记制度也存在很多问题,如何保证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以及私有财产私密的保护,是发展家族信托必须明确的,也是目前很难解决的问题;此外,内地目前仍迟迟没有出台有关遗产税的政策,家族的财产传承并没有税收的障碍,因此通过信托避税自然也就缺乏动力。
上述外贸信托人士对记者说,由于内地民事信托发展缓慢,目前内地富豪大多涌向香港地区和新加坡,借助当地的信托制度进行家族财富的安排。尤其是目前号称是“国际信托中心”的新加坡,具有良好的商业环境、健全的法律制度,同时也有大量优秀金融、法律专业人才作为后盾。此外,新加坡还有一整套措施防止任何人利用信托进行洗黑钱活动或藏匿非法所得。
而且新加坡从事民事信托业务的信托管理机构也发展迅猛,原因在于新加坡还通过向获准信托托管的公司提供各种免税优惠,吸引更多海外机构在新加坡设立信托。结果是,仅在新加坡一城之地就聚集了50家~60家信托公司,而目前内地信托公司也只有60多家。
需完善三方面配套政策
王亮认为,内地目前还不具备成立家族信托的条件,但如果在信托法规、财产登记制度等方面做出合理的安排,内地民事类信托仍有巨大发展潜力。
上述外贸信托人士表示,这些年来,内地信托公司展业的一个优势在于,目前已经积累了许多高净值客户。如果说商事类信托得以快速发展的基础是内地高净值人群拥有极其可观的个人可投资资产(
招行数据统计为18万亿元),那么民事类信托面对的将是规模更庞大的富裕家庭名下各类实业及其他资产,当配套政策跟上后,民事信托的发展将很快追上商事信托。
王亮认为,目前最需要完善的配套政策为:首先需要在信托法规中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有明确的定义,释放出信托所有权隔离的制度性优势;其次,在财产登记制度中引入保密机制,允许委托人与受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签署严格的保密条例,受托人具有强制性按委托人意愿管理信托的义务;最后,家族信托还需要在理念上予以培育,通过合理的信托知识宣传以及引导,让内地的家族企业在公司治理上引入信托优秀的管理机制。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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