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配套规则出齐 退市整理期:沪深各有“一板”
2012年12月18日02:52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原标题 [退市配套规则出齐 退市整理期:沪深各有“一板”]
⊙记者 赵一蕙 ○编辑 孙放
沪深交易所日前发布实施退市制度的配套业务规则(简称“配套规则”),这意味着与退市制度相关的各要点,包括退市整理期、重新上市等环节,在制度层面明确。
沪深交易所制度设计有别
对比两大交易所的制度设计,其主要差别有两处:一是沪、深交易所各自的“风险警示板”和“退市整理板”的定位差异;二是对于退市公司,上交所提供了除全国性或区域性场外交易之外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作为第三种选择,并为此进行了制度安排。
值得关注的是,深交所昨日发布通知,将于22日就“退市整理期”交易进行全网测试,意味着退市整理板渐近。
在此次发布的文件中,两所发布的相同规则包括退市整理期制度和重新上市制度。
不同的是,上交所因设立风险警示板以供“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并且还提供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因此,上交所出台了两个配套规则和今年7月27日就公布的“风险警示板”的相关规定。
深交所已在今年7月17日发布了《关于做好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建设相关技术准备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退市整理期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板”进行交易。根据深交所当时的《通知》,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证券代码保持不变,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10%,类型定义“Z”,用以标识处于“退市整理期”的证券。
根据深交所的安排,其会员、行情信息服务商的行情揭示系统应能设置“退市整理板”,股票在进入“退市整理期”后,其行情走势只能在“退市整理板”行情列表中揭示。
风险警示板:加强风险提示
相对深交所,在上交所设立的“风险警示板”内交易的沪市股票并不仅限于退市整理期公司,需要进行“提示风险”的还包括ST和*ST类公司,均需进入该板进入交易。对比正式稿和征求意见稿最大不同:一是对涨跌幅的限制,二在于加强了风险的警示。
据发布的暂行办法,上交所“风险警示板”于明年1月4日正式“开张”。考虑到交易习惯及相关因素,风险警示股票的涨跌幅限制±5%。这意味着,1月1日后,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的*ST或ST股票将沿用之前的涨跌幅度;但根据退市整理期的规定,板块内退市整理公司的涨跌幅为±10%。
此外,正式稿相对征求意见稿的不同之处,还主要体现在对风险的进一步披露和管控上。如第八条新增了一款规定,即“风险警示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属异常波动,上交所将公告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而这一规定在原稿中并未提及。同时,新增的规定还包括了上交所将对退市整理期公司当日买卖金额最前5家营业部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予以披露。
重新上市申请“窗口期”调整
两大交易所为退市后公司设定的退市股份转让系统也存在明显不同。同时,对重新上市实施办法设计的个别细节亦存在差异。
不同之一,退市之后到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时间间隔。深交所规定,该时间间隔为“应当不少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或者18个月”,而上交所规定为“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届满后”。
不同之二,审核重新上市关注内容。
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在审核重新上市申请时,其重点关注内容有所增加。正式规则在原来重点关注的五大方面外又添加一项,即“退市整理期间及退市后,公司是否因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同时,重新上市保荐书及法律意见书中应包括的内容都有所增加。如重新上市保荐书中增加的内容包括了“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技术风险、政策风险、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风险”一条,而在法律意见书增加的内容包括“公司股本总额、股份权益变动及公司股份登记托管情况的合法合规性”等两条。
不同之三,退市股份转让环节。
在退市股份转让环节,两交易所最大的区别在于,除了均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可进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转让”外,上交所还提出,公司摘牌后还可进入上交所设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且明确,公司不申请的,上交所安排其股票在上交所的上述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而且,上交所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暂行办法》规定,“每周一至周五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也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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