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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查房的法理追溯没必要再出台新办法限定

2013年02月20日02:12
来源:东方早报
原标题 [“以人查房”的法理追溯:“没必要再出台新办法限定”(图)]
  2月19日,人民日报在头版刊发题为《“保护”如何不会变“庇护”》的评论文章,称“严控"以人查房",本身并没有错……耐人寻味的是,本为"解忧"的规定,却引发了新的担忧。人们担心,那些"房姐"、"房叔"是否可以高枕无忧了?”

江苏某市房管局负责人称,“住房信息公开、尤其是官员房产信息公开应该是个趋势。但信息应该公开到什么程度、向谁公开,还值得研究。”
  江苏某市房管局负责人称,“住房信息 公开、尤其是官员房产信息公开应该是个趋势。但信息应该公开到什么程度、向谁公开,还值得研究。”

  中国多地近日出台的限制“以人查房”新规,正在引发一场广泛的担忧“房产反腐”前景会否因此黯淡?

  2月19日,人民日报在头版刊发题为《“保护”如何不会变“庇护”》的评论文章,称“严控"以人查房",本身并没有错……耐人寻味的是,本为"解忧"的规定,却引发了新的担忧。人们担心,那些"房姐"、"房叔"是否可以高枕无忧了?在"房产反腐"的当下,这种疑问有一定的普遍性。”

  近日,福建漳州、江苏盐城等城市出台房屋信息查询规范,对输入姓名查询名下房产的“以人查房”方式作出约束。由于此前“房叔”、“房婶”等事件不断曝光,使个人住房信息与反腐败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住房信息的公开、查询和联网也越来越受关注。

  《“保护”如何不会变“庇护”》一文的观点是,“改革要系统配套”,“出台任何规定,不仅要考虑自身合法,更要顾及群众期待。唯此,反腐倡廉才能给群众以信心,改革发展才能凝聚更多力量。”

  房产信息查询限制越来越多

  不动产登记是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方式。各国房屋登记信息公开范围和口径虽有所不同,但一般都限于“以房查人”,“以人查房”则多受控制。

  “以房查人”,是被中国官方“认可”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程青松称,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管理主要依据的是《物权法》、《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等规定。

  由住建部下发、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规定: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明确房屋坐落(室号、部位)或权属证书编号,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并出具查询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住建部2008年发布的《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则规定,个人和单位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可以查询登记簿中房屋的基本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利害关系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证明其属于利害关系人的材料等,可以查询、复制该房屋登记簿上的相关信息。

  2012年6月1日,住建部发布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身份证明、房屋坐落可查询登记簿中房地产的自然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

  早报记者从住建部相关人士处了解到,《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是最新规定,有关房屋信息查询按此规定操作。

  总体而言,个人房产信息查询的范围越来越小,限制越来越多。

  在此背景下,住建部一位专家认为,《物权法》有规定,住建部也有规定,个人认为没有必要出台新办法,现有的东西就可以解决。相关权益人的房子是可以查的,比如打官司、财产分割,可以去查。不相关的人没有这个权利,也没有必要。

  登记信息公开范围待研究

  话虽如此,学界关于“以人查房”的法理讨论仍在继续。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田小穹直言,按照《物权法》一般原理,凡是登记的内容都应该公开,否则登记就失去了意义。

  “登记就是为了公示,尤其是登记机关这个登记,不像一般单位人事部门建立档案,设立登记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公示,以对抗第三人。物权法规定登记就是这么个意义。”田小穹说,物权登记从德国法律开始,设立之初就是为了对抗第三人。登记的好处在于,发生纠纷时,可以保护产权人的利益。

  田小穹对《物权法》中登记资料查询限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表示惊讶,他认为这不仅不合理,也不可行,“利害相关人”的范围太大。田小穹明确表示,应取消《物权法》中对查询主体的限制。

  不过,对当下多地出新规严控“以人查房”,田小穹说,按照当前的物权法,也只能按法律行事。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的观点则是,不动产登记是公示手段,从法理上讲,登记信息是可以公开的,但如何公开,在多大范围内公开,要由法律规定。

  即便是在“房产反腐”流行的当下,王卫国依然认为,中国物权法设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目的,是保护产权和保障交易安全。当初立法时,社会上还没有讨论到“房叔”“房婶”现象,所以,是否赋予登记制度其他的功能,需要进一步研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也认为,在设立登记簿制度的国家,所有不动产信息和其他需要办理登记的事宜专门在一个机构办理登记。这种情况下,登记信息都得公开。但乔新生也提出,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立法时就要考虑国情。

  乔新生说,中国社会还是一个身份社会,中国人不愿意露富,《物权法》中对登记信息使用情况作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主体限制正是考虑到国情因素。

  王卫国称,目前,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规定也只是框架性的,例如统一登记原则、登记机关、登记效力等。《物权法》第10条要求的统一不动产登记立法尚未兑现,立法还要进一步推进。下一步在制定不动产登记法或条例时,或许会对房屋登记信息查询问题做出比较具体的规定。

  可申请官员房产公开?

  可见的是,在特定时点,“以人查房”并非无法进行。

  乔新生举例,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都很明确,在诉讼阶段可以“以人查房”。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韩强进一步说,个人住房信息一定是个人隐私,属于自然人财产状况。这种隐私在两种情况下不受保护或可让他人查询:

  第一是住房进入交易环节,交易相关人需要查询交易房产的信息,这个时候不是“因人查房”,而是“因房查房”。

  第二是公权力机关,如反贪局、纪检委、检察院需要调查某个事实,或者新闻媒体要监督某个事实,这个时候可以查,特别是针对公职人员的房屋信息可查。

  韩强认为,“以人查房”,若不是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去查,对一般市民来说就是侵犯隐私权,对官员来说则不是。

  乔新生指出,在讨论居民房屋登记信息查询、公开时,一定要把《物权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起来,在这二者规定下作出判断。

  “房产信息掌握在政府手中,政府应不应该公开?公不公开由谁说的算?”乔新生说,这是当时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纠结的地方。

  按乔新生的说法,后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政府掌握的信息必须公开,但涉及商业隐私和个人隐私的,未经个人同意不得公开。如果政府认为信息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系,有公开之必要,应当公开。

  乔新生认为,首先,如果对公众人物和政府官员的房产信息感兴趣,普通公民都可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公开有关信息,公众人物的住房信息任何人可查,这是毫无疑问的。其次,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公开相关信息。最后,如果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任何人都可申请公开相关房屋信息。

  公民的信息公开承受度

  眼下,个人房屋信息的“隐私”边界尚有待厘清。

  王卫国说,个人住房信息属于个人财产状况,对一般公民来说,还是属于个人隐私和私人信息范畴,公民有权利不公开。

  田小穹则认为,在登记事项设置上,国家立法已作出考虑,住房登记信息和个人隐私是有区别的。“凡是要求登记什么,不要求登记什么,物权法都有规定。登记的东西已经考虑到隐私,不适合公开的东西,人家也就不要你登记和申报了。”

  王卫国还提到,房屋不动产登记采取公示手段,是便于当事人了解产权的真实性。对于不是为保护个人财产为目的或者以交易为目的的查询是否允许,是一个法律政策问题,这涉及到对于个人财产信息公开的社会需求和一般产权人的心理承受能力问题。

  王卫国举例,欧洲有些国家的房屋信息查询系统是公开的。例如在荷兰,甚至包括荷兰女王在内的所有人的房产信息,一般人都可以在网上查到。但在中国的现实条件下,广大市民对个人房产信息的公开能承受到什么程度,还有待研究。

  “例如,在社会治安不够好的情况下,人们可能担心住房信息的无限度公开,会给自己和亲属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王卫国说。

  《盐城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管理办法(试行)》中也提到,部分地区个人住房信息的不正常流出,“引发了部分市民对个人住房信息安全的担忧”。

  但田小穹认为,房屋信息公开而引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担忧,深层次的问题是一个制度不保障另一个制度的问题,不是房屋信息公开本身的问题。

  乔新生建议,房产登记部门公开房产信息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公开为一般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任何公民都可向政府要求,公开政府官员个人房产信息。二是涉及公共利益的必须公开,尽可能地保护个人隐私。三是全国各地出台的这些规定,严格意义上说是属于下位法,有的甚至不是法律,所以这些规定不能跟物权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抵触。

  反腐还是要靠财产公示制度

  由此延伸出的另一个话题是,官员等公众人员的住房信息可否公开。

  可见的是,“房产反腐”的流行,恰恰是因为部分内部人员,“违规”查询并公开官员的住房信息所致。

  人民日报在19日的一篇报道中写道,“"房叔"、"房婶"等事件的曝光,"堡垒"都是从内部攻破的”。

  该报道称,在2012年底的广州“房婶”事件中,后经广州市纪委调查,信息是番禺区交易登记中心的一名编外人员受人所托,没有经过任何审批违规查询。记者接触到的一些地方房管部门人士表示,最近内部都进一步明确了纪律,一律不准违规查询他人房产信息。

  韩强认为,住房信息查询和反腐败没有必然联系。之所以有矛盾,是因为中国当前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不健全。

  “如果针对公务员的财产公示制度完善,官员财产由专门的公示制度公开,就不存在大家上网查询房屋信息的问题,也不需要公民跑到交易中心去查。”韩强说。

  那么,在“以人查房”受限的当下,房屋信息未来能否为反腐所用?

  乔新生认为,全国房屋登记信息联网有利于纪检机关打击贪官。但他也提醒,全国住房信息联网要严格遵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物权法》,保护居民个人住房信息,同时对官员的住房信息和涉及公共利益的住房信息,让任何人可查。

  “当住房信息与反腐败联系在一起的时候,住房信息的查询和联网都变得格外敏感。”江苏某市一位房管局负责人告诉人民日报,从保护个人隐私的角度看,现行的住房信息查询规范是合理的;而从预防打击腐败的角度看,纪检监察部门确有必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房产的监督检查力度。

  这位房管局负责人表示,“住房信息公开、尤其是官员房产信息公开应该是个趋势。但信息应该公开到什么程度、向谁公开,还值得研究。”

  作者:欧昌梅 周祺瑾 王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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