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拟取消QDII财务准入门槛
取消基金公司净资产不少于2亿、经营基金管理业务2年以上、资产规模不少于200亿的规定
取消证券公司净资本不低于8亿、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1年以上的规定
监管机构将不再对中国的券商和基金公司获得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业务资格设立财务门槛。
中国证监会昨晚发布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试行办法》),降低了QDII机构的准入条件、海外投资范围等。
对比,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资产管理业务主要依靠人力资本而不是货币资本,目前证券经营机构已经能够较为理性地对待QDII业务。修改相关规则旨在为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开展QDII业务创造相对宽松和公平的监管环境。
近期证监会对行业的松绑文件陆续出台,粗略计算,2月份至今就有至少12项部门法规问世。其推出力度在现任证监会主席郭树清上任期间最为密集。
QDII集合计划
采用事后备案
《试行办法》显示,将调整证券经营机构QDII业务的资格准入条件,取消了QDII业务资格的财务指标门槛,但加强了对人员配备的要求。
对于基金管理公司,取消了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经营基金管理业务2年以上、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的规定;对于证券公司,取消了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1年以上的规定。
同时,新规增加了一些对人才的要求,要求开展QDII业务须具有5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不少于3名。
修改后,在人员配备、公司治理、内控制度、规范经营等方面符合条件的公司均可申请QDII业务资格。
另外,证监会还豁免了基金管理公司境外子公司担任QDII业务的境外投资顾问的条件。此前,QDII业务的境外投资顾问必须经营证券投资管理业务5年以上且管理资产规模达到100亿美元。证券公司境外分支机构豁免了上述限制,而基金管理公司境外分支机构未予以一并豁免。因此,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分支机构之前无法担任QDII业务的境外投资顾问。修订后的《试行办法》,豁免了基金管理公司境外分支机构担任投资顾问的条件。
根据新的《试行办法》,证监会不再要求QDII产品采用GIPS(全球投资表现标准)进行业绩披露;调整QDII产品投资金融衍生品的市场范围,由之前的“只能投资于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产品”扩大至“与我会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MOU)的国家或地区的交易所”。
对于券商集合计划,《试行办法》明确,将采用《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中厘定的事后备案制,此前则为审核制。
券商QDII迎来发展机会
QDII业务从2007年6月开始进行试点。截至2012年末,共有32家基金管理公司获得QDII业务资格,67只QDII基金成立,资产净值约632亿元人民币;证券公司方面则弱化很多,仅有12家证券公司获得QDII业务资格,5只QDII集合计划成立,资产净值约5亿元人民币。
QDII业务资格门槛的降低,恰逢外围市场劲升。去年,QDII基金的平均回报率高达9.87%,遥遥领先于投资A股市场的偏股型基金回报率。
近两个月,因外围地产业的复苏、尤其是美国房地产价格的上涨,几只房地产概念的QDII产品极为火爆。
数据显示,截至3月10日,近三个月来,嘉实全球房地产近三个月上涨4.87%,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上涨4.29%,鹏华美国房地产上涨3.66%。其中后者近一年净值增长率达9.66%,高于QDII基金近一年3.80%的平均净值增长率。
不过,即便海外市场飙升,国内券商近年始终冷对QDII。2008年2月,中金公司成立了券商系的首只QDII产品后,直到两年后,国泰君安才推出了第二只QDII集合计划。
“一直以来,监管机构始终认为券商经营资产管理业务的能力不如基金,对券商出海问题始终显得比较谨慎。”一上海大型券商资管子公司投资经理曾表示,“券商还是很愿意出海的,但一直拿不到批文。”
他并认为,这也与此前证监会将基金大力发展资管、而券商大力发展中间业务的定位有一定关系,“券商的资管始终被认为是"类私募"。”
值得关注的是,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QDII2)正在酝酿,并有望于今年破土而出。届时,境内个人投资者有望通过券商在境外设立的子公司,实现直接投资境外市场的目的。
作者:忻尚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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